教会工人选立的神学反思/孙明义

一  导言

教会工人,特别是承担某种职分(如牧师或长老)的教会工人,当如何产生?过去,中国家庭教会的工人主要是靠自然产生,即在工人缺少的情况下,一个人在由几个人构成的小组中开始火热服侍,甘于舍己,就会很快在其中显明出来,并自然成为其中的工人。这里特别显明出圣灵自己的工作。
但当教会日益扩大,成为一个有数百或上千人组成的教会时,一个教会工人在某个职分中行使的权柄可能涉及到数百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工人职分的产生单靠自然显明出来显然是不够的。那么这时,一个人当如何被确立为牧师或者长老?
在教会的历史中,教会工人的选立主要有两个主要的模式:或者由更高一层选立出来;或者由基层的会众选举出来。对几十年来成长中的中国家庭教会而言,这两个模式都还不熟悉;或者说离第一种模式更远一些。但对于更接近我们的第二种模式,可能不同教会背景中的信徒还是会有一些基本的质疑。

二  一种质疑

对于教会中是否应该通过选举来选立出教会的工人,如牧师或长老等,过去在中国教会中会时常听到这样一种质疑的声音:真可以由被牧养的人来决定或选择由谁来牧养他们吗?真可以由那些要跟在后面的羊群来决定或选择在前面带领他们的牧人吗?这种质疑的声音大致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找到支持的理由。
首先,这样质疑的人经常举出摩西带领以色人出埃及进入到旷野中的例子。反对教会通过选举来选立工人的人们会说,如果当时以色列会众在旷野中进行选举的话,那250个首领投票,摩西一定会被免职,通过的决议一定会是全体会众调转方向回到埃及去。在这个例子中隐含的论证是,只有摩西领受了神的呼召,只有他最清楚神的心意、特别是神要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地的计划;换言之,在燃烧的荆棘中以及西乃山上,神只对摩西一个人说话;因此只有摩西对神的计划与应许有着最清楚的认识,只有摩西一个人独自领受了神在山上给他的启示。所以,神自己对他的呼召以及对他清楚的启示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由此而在会众中确立起来的摩西的地位是不可挑战、不可替代的。
其次,在宗教改革之前教会以往的实际历史中,也流传着这样一个传统:教会通过自上而下的任命,来赋予某一级的教会带领者以某种职分及相应的权柄,如大主教任命下一级的主教,由此赋予了这一级的主教合法的职分及权柄。这样一个运转的机制所包含的理论依据是:强调有一种自基督而来的使徒传统,没有间断地从基督、彼得、后来的教皇等传递下来。每一代教会的领袖都是基督在教会中的代表,并因这个身份而拥有来自基督的权柄,使其可以治理教会。提出这个方面依据的人也常引用以色列人出埃及时的一个例子来说明,即神通过摩西,“把降与他身上的灵,分赐那七十个长老,灵停在他们身上的时候,他们就受感说话。”(民11:25)以此来表明,神所赐带领和治理教会的能力及权柄既是来自于神自己,同时也是透过一个等级的代理体制传递出来。

三  改教家的观念

宗教改革之后,基督教的教会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种体制变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就多数宗派来说,教会工人更多地是通过会众的选举产生出来。那么宗教改革家们是如何回应上述质疑的?
宗教改革家们回应教会职分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信徒皆祭司”。换言之,在基督里,每个信徒都是“君尊的祭司”。教会中的每位信徒都因其与神的直接关系而有资格及能力参与到教会的事工中来,参与教会所设立的职分,成为教会的工人。
回到历史中,对使徒传统的强调自2世纪就开始了。特别经过德尔图良和爱任纽等教父们的工作,强调使徒传统是他们与诺斯替异端对抗的主要成果。自那个时代开始,教会建立在使徒的根基上这一点就基本得到了确认。经过随后的发展,使徒传统通过两个方面更具体地表现出来:新约正典的确立,以及主教制的形成。路德不过是把来自基督的权柄更多地与圣经,也就是神的道,关联起来,即主要是从“道”及“道的执事”这个角度论证了他在这方面的观点。
路德对教会内选举工人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我们已经清晰地证明,服侍圣道的权柄已经赐予了每一个基督徒,若缺乏教师,或者在位者不按真理教导,保罗在《哥林多前书》14章28节就命令基督徒要行使这教导的权柄,以便我们所有人都能够宣讲上帝的大能。既然如此,整个群体岂不更有权柄和责任去投票委任一人或多人为他们承担和行使这职分吗?”1他的基本论据就是神的道:“教会是由道而生,且蒙道喂养、帮助、建立。教会显然不能没有道,没有道便没有教会。因此,基督徒既借洗礼重生而进入到道的职事,……我们就只有两个选择:若不想让教会因没有道而消灭,信徒便只好按需要一起来投票选贤与能,借祷告和按手向会众推荐和证明,并承认和尊敬他为合法化的主教和道的执事,毫无疑惑地坚信这样行合乎上帝的旨意。”2
对于上述质疑的第一个理由,即只有神所呼召的个别工人明白神的启示,路德的回应是:“基督所创立的原则正好与此相反,他把主教、学者以及大公会议裁定教义的权利和能力平等地赋予了每个和所有的基督徒。正如他在《约翰福音》10章4节所说:‘我的羊认得我的声音。’”换言之,基督的道并非只叫教会中的带领者知道,而是每个人都知道。并且正因如此保罗才要求每个信徒在听道的时候要“慎思明辨”,以提防那些假师傅、假先知。从这个意义上,路德说:“你们看,基督在这里并没有把裁判权交给先知和教师们,而是给了学生或羊群。”3
对于上述质疑的第二个理由,即权柄只来自于基督及他所交托的代理者,路德的回应主要是出自《哥林多前书》14章30—31节:“若旁边坐着的得了启示,那先说话的就当闭口不言。因为你们都可以一个一个地作先知讲道,叫众人学道理,叫众人得劝勉。”这里路德区别了两种情况。在没有按立的工人,同时又有需要的情况下,每个信徒都可以听从上帝之道的呼召,站起来宣讲上帝的道。他宣讲上帝之道的权柄既从神的道而来,也就只有神的道有权柄让他“闭口不言”。但保罗在这里强调“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 (林前14:40),这按路德的理解特别是指第二种情况:“教会内应当凡事都按规矩而行,正如使徒所教导的。因公开地行使权柄有别于在危急之时行使,所以人不可未得众人或教会的同意而公开地行使权柄。”4 换言之,基督徒会众由此有一种特别的权力,即通过选举把这种在秩序中公开宣讲神之道的权柄交托给某个牧师。在这个意义上,牧师是代表全体会众行使神赐予每个信徒的服侍神之道的权柄。
针对天主教对保罗要提多(多1:5)和提摩太(提前5:22)在各处“设立”或“按立”长老的传统解释,路德的回答是:“未经会众的选任、授意和呼召,主教就不应当指定任何人布道。他倒应当确立经基督徒会众推举和召请的人选;如果他不这样做,那么,被选定的人也就因会众的召请而被按立了。”5
对上面保罗书信两处经文的解释,加尔文基本上认同路德的解释。并且他“要举另一个类似的例子好更清楚地证实。路加教导我们保罗和巴拿巴借教会选立长老;他同时也解释选立长老的方式。他说的这方式是由各教会的会友投票,‘长老在各教会中以举手选立’(徒14: 23)6因此是经由这两位使徒提名,而全教会以举手的方式宣告自己的选择,这是希腊人选举的方式。同样地,罗马的历史学家经常陈述召开大会的主席‘选了’新的官署,其实只是因他负责收取并公布会众所投的票。”他还引用早期教父西普里安的话说:“他说:在百姓面前选立监督并公开决定和见证他的资格,是来自神自己的权柄。”7
与路德稍有不同的是,加尔文是从教会工人的蒙召入手来谈论这个问题的。对加尔文来说,“若任何人想成为教会正式的牧师,他必须先蒙召(来5: 4),并在蒙召之后担任他所接受的职分。”8 而对于蒙召来说,他又区别了内在蒙召与外在蒙召:“我现在所说的是牧师外在的蒙召,这与教会的公共秩序有关。我略而不谈牧师自己在神面前的内在蒙召,因为这是教会无法见证的。”9 而就外在的呼召来说,它表现为圣灵借着教会对当事者的呼召。外在呼召的存在,表明使徒之后教会工人的选召都与使徒的被召有着重要的区别。使徒的蒙召是基督亲自地呼召他们,但牧师一方面有基督对他们的内在的呼召,同时也有圣灵借教会对他们的外在呼召。
圣灵借教会所做的外在呼召的工作与主对当事者的内在呼召不冲突,而是印证了内在的呼召。“主虽然出于他自己的美意特选保罗作使徒,但就连这伟大的使徒也必须借教会蒙召。路加如此记载:“他们事奉主,禁食的时候,圣灵说:‘要为我分派巴拿巴和扫罗,去作我召他们所作的工。’”(徒13: 2)在圣灵亲自证实他对保罗和巴拿巴的呼召之后,将他们分别出来,并按手在他们身上有何意义呢?难道不就是要持守教会呼召人的权威吗?可见神用这最有说服力的实例表明他所喜悦的秩序,即在神宣告他已呼召保罗作外邦人的使徒之后,他仍要教会正式地按立他。”

简言之,教会工人还是从基督,更直接地说是从神的话语中,得着服侍教会的权柄;但在教会中以某种职分具体地行使这种权柄,还需要圣灵在教会秩序中显明的来自会众的印证,这种印证具体地表现为教会内的选举。

四  新约的角度

当我们引用摩西带领神的百姓的例子时,我们需要明确新约教会与那个时期神的百姓的一个重要不同:新约教会是建立在圣灵普降在每一个得救的信徒身上这个基本前提之上。在五旬节的讲道中,彼得明确地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并一切在远方的人,就是主我们神所召来的。”(徒2:38—39)这应验了先知所预言的,即在末后的日子,神的灵要浇灌他所有的儿女。神的灵的浇灌既不限于那些带领教会的牧者们,也不是借着教会中的某个摩西把神的灵分赐给他们中的某些人。
如果说这还没有直接地回应到本文开始时所谈到的质疑的第一个理由,那么另一处先知的预言就更直接地涉及到这个问题:“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他们各人不再教导自己的邻舍和自己的弟兄说:‘你该认识耶和华。’因为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认识我。”(耶31:33—34)实际上这正是圣灵降在每个神的儿女身上所要作的工作。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教会中不再需要公开地宣讲神的道,但只有圣灵能够在人心中作光照的工作。
我们只有在这个基本前提下,才能够明白圣经中所教导的,在有人讲道时,不是教会中的某些人,而是所有的信徒都当“慎思明辨”;才能理解圣经对教会所要求的,不是要求其中的某些人,而是所有会众要防备“假先知”、防备那些说“基督在这里”或“基督在那里”的人。
圣灵的普降对于新约教会的意义不仅是圣灵内在于每个信徒的心中,圣灵还在教会这个身体之中。换言之,由于圣灵在教会整体秩序中的工作,教会有可能成为基督的身体。正是出于这个身体的目的,圣灵随自己的意思把各样的恩赐分给这个身体中的不同肢体,“但如今,神随自己的意思把肢体俱各安排在身上了”。(林前12:18)保罗就是在基督身体的语境之下,谈到神在教会中所设立的不同职分。显然,基督身体中不同职分的设立是神的工作,圣灵也因此把某些恩赐分给某些肢体,使他们有能力在这个职分上发挥作用。
从这个语境之下,我们可以回应本文开始时提到的质疑的第二个理由。在基督的身体中,如果每个肢体之间真有一种肢体关系,“若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受苦;若一个肢体得荣耀,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快乐。你们就是基督的身子,并且各自作肢体”(林前12:26—17),那么他们就有资格印证他们中的某一位是否适合发挥某种肢体的作用;就有资格印证圣灵是否在这职分上呼召并使用他们。他们在这个职分上服侍的权柄,从根源处说是来自随己意安排身体中各肢体的神,但也是透过整个身体的印证而显明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相比于基督的权柄借着彼得及后来的某些代理人自上而下地传递给教会的带领者这种看法,接受神透过整个基督的身体来显明他的选召及权柄这一看法似乎显得更为合理。

五  教会工人选立意味着什么?

总结以上论述,教会工人的选立可以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教会工人的选立可以让整体的会众承担起宣扬神的真道的责任,防止假道理、假先知在教会中的流行。一定形式的教会选举可以防止有这种行为的假传道人站在教会神圣的讲台上,从而真正发挥出对真理要“慎思明辨”的监督作用。
其次,教会工人的选立发挥出的是印证呼召的作用。这里所说的印证不只是指会众投票这个环节,也是指这个过程中,参与印证的每位信徒能够来到神的面前去寻求神的心意。在这样的心态之下,圣灵会透过会众选举的过程,把神对这个群体的带领显明出来。
在这个过程中,对候选人的印证是通过几个方面表现出来:如讲道方面、服侍的恩赐方面以及生命的品格方面等。这些正对应着《提摩太前书》中对教会工人之资格的要求。对于这些资格的印证,显然整个身体的印证比几个人的印证更能够显明神的心意。
选举过程所要印证的是,当选者确实是神在这个教会秩序中所选召的工人;并且,当选者一旦被确认为神所选召的工人,他在这个职分中从神而来的权柄自然会得到教会的认可。就是说,权柄在根源上还是从神而来,而非从会众的授权而来;会众所起的印证作用只是确认并接受他有自神而来的权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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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路德文集》(第二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87页。
2  同上。
3  同上,98—99页。
4  同上,85页。
5  同上,104页。
6  这个词的其中一个意思是“举手表决”。这在希腊化国家中是很普遍的程序。(原书注)
7  《基督教要义》,4.3.15。
8  同上,4.3.10。
9  同上,4.3.11。
10 同上,4.3.14。

教会工人是如何选立出来的/格鲁登 Stephen 译

在教会历史中,存在着两类选立教会工人(church officers)的方式:由更高一级的权威选立,或者由地方上的教会会众选立。罗马天主教就是由更高一级的权威指定其职分:教皇任命大主教和主教,而主教们再指定地方教会的神父。这样一种“等级结构”或者由其圣职构成的治理体系与教会中的平信徒形成了明显的距离。这个体系认定它有一个来自基督和使徒的不间断的统绪,认定现存的圣职人员在教会中乃是作为基督的代表而存在。
尽管英国国教(或者美国的主教制教会)在治理方面与教皇或大主教没有什么关系,但它还是具有某种与罗马天主教的等级体系相类似的结构,因为它也是由主教或大主教所治理,有其圣职人员;同时也主张其有着来自使徒的统绪,其主教和圣职是由地方教会外的更高一级的权威所任命。
与这种由更高一级权威任命的方式不同,多数新教教会的工人是由该地方教会选举出来的,尽管这些教会的治理模式可能有着显著的不同。因为在这个领域中,没有决定性的圣经经文,所以我们应当容忍某些福音派教会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看法。不过,教会工人之所以应当被选举出来,或至少应当以某种方式得到会众的印证,还是存在着几个方面的原因的。
一、在新约圣经中,可以看到好几个事例,其中教会工人明显是被所有会众选举出来的。
在《使徒行传》6章3节,使徒们并没有自己指定七个执事(如果我们称他们为执事的话),而是对全会众说:“当从你们中间选出七个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智慧充足的人,我们就派他们管理这事。”这七个人显然是被所有会众选举出来的。
当使徒们决定要从他们当中选一个人来代替犹大时,整个教会约一百二十人(见徒1:15)聚在一起,他们首先选出了两个人,然后求主在其中决定哪个是他要指定的:“于是选举两个人,就是那叫作巴撒巴,又称呼犹士都的约瑟,和马提亚。众人就祷告说:‘主啊,你知道万人的心。求你从这两个人中,指明你所拣选的是谁,叫他得这使徒的位分。’”(徒1:23—25)
当耶路撒冷会议结束时,整个教会与使徒及长老们一同决定,选派代表把会议的决议传达到其他的教会。这里要注意的是,选择与差派哪几个人的决定并不是仅由使徒与长老们作出的,而是同时由“全教会”作出:“那时,使徒和长老并全教会定意从他们中间拣选人,差他们和保罗、巴拿巴同往安提阿去。”(徒15:22)
当某些教会要把他们的捐献托与保罗送往耶路撒冷时,这些教会也选派了一位代表陪同保罗一起去。根据圣经记载,这个代表是被这些教会选出来的:“他也被众教会挑选和我们同行,把所托与我们的这捐资送到了。”(林后8:19)
可能有人会反对说,保罗与巴拿巴“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徒14:23),另外,保罗也吩咐提多“在各城设立长老”(多1:5),这不更接近罗马天主教或英国教会的体系,而非会众的选择吗?但就是这些经文也并不能说明是使徒自己作出了选择,在决定或按立之前,肯定包括了与会众的商议甚至是争论(按立过程可以参考徒6:3—6)。这里“设立”可以理解为“按立”。
二、会众参与教会工人选举的另一个理由是,就新约圣经的一般原则来说,教会治理的最终权柄既没有落在教会外,也没有落在教会内某群人的身上,而是落在了教会的所有人身上。
执行教会纪律的最后一步,即将当事者逐出教会前,“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逐出教会,或者使教会不再与某人有交通,这个惩戒的作出是在“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林前5:4—5)因此是在所有会众的面前公开地处理。
另一个看法认为(不是得出结论),保罗书信是写给整个教会的,不是写给教会内的长老们或其他团队的。由于是写给所有会众的,所以它们应该向所有会众宣读,使每个人都了解这些书信(罗1:7;林前1:2;林后1:1;参见林后1:13;西4:16;提前4:13)。这意味着,使徒保罗在直接面对整个教会,而不是通过教会工人去面对会众。
还有一些实践方面的原因可以在这里提一下。
三、如果是整个教会选举了其教会的工人,这意味着教会的责任变大了。当保罗提出这样一种方式,即只要有“两三个见证”,就可以控告有问题的长老时(提前5:19),保罗假定了某种程度的监督责任。这种责任可以加强对来自罪的试探或权利的过度使用的防范。
四、从历史上看,错误的教义似乎通常首先是被教会的神学家接受,其次是被教会牧者,最后是被有训练的信徒,他们每日读经并跟随基督。因此,如果教会的领导层开始在实践或教义上有所偏离,而又没有会众的选举体制,那么教会作为一个整体就没有一个可行的途径从这种处境中出来或使之回转。但如果教会工人是由教会选举产生的,那么就存在着一种“监督与平衡”的体制,使教会治理的权柄在某种程度上赋予整个教会一定的责任。
五、治理工作只有在那些治理者取得一致时才是最好的(参见出4:29—31;撒上7:5—6,10:24;撒下2:4;王上1:30—40;注意罗波安所犯的错误,王上12:1,15)。
上述因素结合在一起说明,尽管圣经没有明确地要求某种选立教会工人的特别方式,但最为智慧的方式似乎是要有这样一个机制,使整个教会能够在选举或印证教会工人的过程中发挥特别的作用,例如通过投票或其他印证的方式,使教会工人在就任某种职分前,能够得到会众的确认。
关于选举教会工人的过程还有什么可说的吗?为了防止权柄的滥用,在选举过程中可以加入一定的会众监督机制。尽管这方面可以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但下面的一些规定还是可能会提供一些加强会众责任的措施,且并不妨碍长老被选举出来后对教会所拥有的治理权柄。例如:工人选举所得的职分是有限定的;对任期的要求(特别是对那些全职牧养的长老);对选举结果每隔几年的信任投票;会众的提名权(尽管主要提名权还是来自于长老们)等。
这些措施提供了某些理由来反对那些自我确认的长老(牧师)群体,他们不受制于会众的选举或者阶段性信任投票。不过,我们要再一次说明,在这个方面圣经并没有特别的批示,因此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1  本文译自作者的《系统神学》(1994年出版)第四十七章“教会治理”中的第二节。作者韦恩•格鲁登曾任福音派神学协会会长,以及伊利诺伊州鹿场的三一神学院圣经及系统神学系主任,现任亚利桑那州斯科斯代尔的菲尼克斯神学院圣经与神学研究教授。本刊选译此文是将其视为某种传统福音派教会的有代表性的观点。

 

附:北京守望教会章程(2010年修订版)

北京守望教会章程
2010年修订
守望教会治理委员会
2010年1月

前言

仰赖神的恩典与祝福,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根据圣经的教导、教会的传统及本教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阐明本教会的性质、成员、职分、组织及其相关职能等重要问题,以便教会能够“凡事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教会的性质

第一条  本教会是公开认信主耶稣基督的信徒依照圣经建立的信仰团体,基督是教会的头,教会是基督的身体。

第二条  本教会依据圣经的教导,组织信徒以聚会或其他合宜的形式崇拜独一真神;教导圣经真理;促进信徒间的团契生活;传扬耶稣基督的福音;开展社会关怀及其他合乎圣经教导的活动。

第三条  本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隶属于任何其他教会或组织。凡加入相关教会联会(总议会/协会),须通过本章程规定的印证程序。

第四条  本教会在共同信仰和彼此尊重的基础上,与其他教会及信徒友好往来。

第五条  本教会以圣经为我们信仰的唯一经典,并且以圣经为处理教会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威。

第二节 教会的权柄

第六条  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元首,为教会一切权柄之源。

第七条  耶稣基督治理教会的权柄体现在:

(一)用神的话语来治理祂的教会。

(二)以圣灵来治理祂的教会。

(三)由祂拣选而在教会中被赋予职分的仆人,依照圣经、蒙圣灵引导共同治理祂的教会。

第八条  获得教会正式职分并行使与该职分相关的权柄,须通过全教会按本章程规定的印证程序。

第二章  教会的成员

第九条 已经委身在本教会并通过本章程规定之申请程序而被接受为本教会正式成员的信徒,称为会友。

第十条 会友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悔改归信耶稣基督,并且已接受洗礼。

(三)通过教会组织的会友课程学习,认同本教会的章程与信约,遵守本教会的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委身在本教会主日崇拜,并已稳定参加教会牧养性小组六个月以上,或在教会事工团队服侍六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取得会友资格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经所在小组或事工团队推荐,可以向会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会籍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申请人资格,并指定陪谈员与申请人陪谈,报教会长老团审批。

(三)由长老团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凡申请被接受的信徒,即成为本教会的预备会友。

(四)会友预备期为一年,被批准为预备会友一年后自动转为正式会友。本章程中凡涉及其会友年限皆从其成为预备会友算起。预备会友除没有投票权外其他权利义务与正式会友相同。

第十二条  会友资格的备案与保留

(一)会籍管理部门应在教会内定期公布新会友名单并备案。会友资格以本教会会友名册为准。

(二)会友由于个人原因暂时离开教会,可向会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长老团同意,其会友资格可保留二年,超过二年者可再申请保留一年。会友资格保留期间,会友的权利与义务将暂停。

(三)丧失会友资格者需重新按相关程序申请恢复会籍。受除名惩戒者在惩戒期满后三年内不得申请恢复会籍。

第十三条  会友资格的终止

(一)因故不能继续参加本教会主日崇拜或不愿继续履行本章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而申请退会者,应由本人向会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会友资格自会籍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行终止。

(二)无教会认可之理由不参加本章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教会活动超过六个月者,经会籍管理部门认定、长老团批准终止其会友资格。会友资格自长老团批准之日起即行终止。

(三)保留会籍超过三年者,自期满之日起,会友资格自行终止。

(四)受教会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治理委员会”)除名惩戒者的会友资格,自惩戒生效之日起即行终止。

(五)会友资格终止应在教会内公布并备案。

第十四条  会友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印证牧师/教师及传道;有权选举长老和执事或按章程规定被选举为长老和执事;有权提出对教会工人的控告;有权参与教会为章程修订、建堂计划所进行的特别印证。

(二)听取教会年度事工计划、预算、财务、审计、纪律惩戒等报告,并有提出建议、质询和申诉的权利。十名(含)以上会友联名,可以向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质询,治理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质询人。

(三)有权监督并控告违犯纪律的教会工人。若教会牧师/教师、长老、传道、执事或事工部门负责人触犯教会纪律,二位(含)以上知情会友联名可以向治理委员会提交控告的议案。治理委员会必须在接受议案后的一个月内回复提案的会友,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决议通报会友大会。控告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附有明确证据。有关控告议案的最终决议未作出之前,提案者不得将提案内容及证据泄露给无关人员。

(四)有权申请教会帮助,并享受教会专门向会友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  会友应尽下列义务:

(一)参加主日崇拜,委身本教会的牧养性小组或事工团队,按所得的恩赐参与教会服事。

(二)服从教会管理,遵守教会信约、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支持教会事工,坚持十一奉献。

(四)努力追求过圣洁的生活,维护在教会内外的好见证。

第十六条  本教会设立牧师/教师及传道职分,以承担教会牧养方面的事工。

第十七条  牧师/教师及传道的职责

(一)传讲神的福音;用神的话语来造就、安慰和劝勉信徒;培训教会的工人;维护信仰的纯正;为教会代求及祝福。

(二)通过教牧团参与教会牧养方面的事工,通过事工部门承担教会指定的牧养事工。
(三)参与教会范围之事工的决策、商议与印证。

(四)本教会由牧师施行教会的圣礼,特殊情况下经主任牧师授权,长老也可以施行圣礼。

(五)教师除不进入治理委员会、不施行圣礼外,其余职责与牧师相同;传道协助牧师/教师开展牧养方面的事工。

(六)牧师/教师及传道在开展牧养事工时不得违背本教会信约。

第十八条  牧师/教师及传道的资格及印证程序

(一)牧师/教师及传道候选人应当具备新约圣经要求的品格及资格(提摩太前书第3章/提多书第1章)。

(二)本教会的传道或在本教会服事满三年的协同传道,年龄不超过60岁者方具有被提名为本教会牧师或教师的资格。本教会的牧师候选人应当是弟兄,教师候选人应当是姊妹。已经按立为牧师的姊妹进入本教会服事,其职分将转为教师。

(三)在本教会服事满二年的见习传道或蒙召申请转职分的长老、执事等,年龄不超过60岁者具有被提名为本教会传道的资格。

(四)牧师/教师及传道候选人由治理委员会提名,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交会友大会印证。经会友大会印证通过,即成为本教会的牧师/教师或传道。

(五)经印证成为本教会的牧师或教师,须由教会按立。已经按立过的协同牧师在成为本教会牧师或教师时无须再行按立礼。

(六)牧师/教师及传道必须在本教会全职服事。牧师/教师及传道任职均不超过65岁。

第十九条  牧师/教师及传道的差派、免职等

(一)本教会的牧师/教师或传道,受教会差派去其他教会或有关机构服事,在受差派期间保留其职分,不参加治理委员会、教牧团和同工议事会,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

(二)牧师/教师及传道的免职须由治理委员会提议,经同工议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友大会表决。

(三)本教会的牧师/教师、传道在本教会外的服事,须经治理委员会批准。

(四)本教会的牧师/教师或传道因为个人原因提出休职申请,须由治理委员会审批。在休职期间暂时不参加教会治理委员会、教牧团和同工议事会会议,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休职期不超过一年;休职若超过一年,则视作离职。

(五)本教会的牧师/教师或传道因为进修等原因可以提出离职(即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离职申请由治理委员会审批。离职期不超过三年;离职若超过三年,则视作自动离开本教会。离职牧师/教师或传道复职,须经治理委员会提名,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

第二十条  协同传道、见习传道

(一)本教会根据需要可聘用协同传道人(以下简称“协同传道”)、见习传道协助开展牧养事工。

(二)协同传道指已有传道事奉经验的牧师/教师或传道,见习传道是初任传道并准备在本教会全职服事者。

(三)协同传道、见习传道候选人由教牧团提名,经治理委员会通过后聘用,聘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可以连聘连用。

第二节 长老

第二十一条  本教会设立长老职分,以承担教会治理方面的事工。

第二十二条  长老的职责

(一)管理教会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与维护会堂;管理教会的会籍;开展教会内的慈惠关怀;开展社会关怀事工。

(二)通过长老团参与教会治理方面的事工,通过事工部门承担教会指定的治理事工。

(三)参与教会范围之事工的决策、商议与印证。

第二十三条  长老的资格及印证程序

(一)长老候选人应当具备新约圣经要求的品格及资格(提摩太前书第3章/提多书第1章)。

(二)在本教会中担任执事任期满而即将卸任的弟兄或任期满而即将卸任的长老,年龄不超过60岁,本人自愿即具有被提名为长老候选人的资格。长老在教会中不能受薪,故受聘在教会领薪者若要成为长老候选人必须辞去其在教会中领薪之工作,但在教会设立的附属机构中任职者不受此限。

(三)长老候选人由治理委员会提名,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交会友大会选举印证。经会友大会印证通过,即成为教会本届长老。

(四)教会长老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册会友总数的1/60。

(五)每届长老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长老任职不超过65岁。

(六)长老在第三次当选后,则被按立成为本教会按立长老。按立长老无须再通过选举印证。

第二十四条  长老的免职、离任与休职

(一)长老的免职须由治理委员会提议,经同工议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友大会表决。

(二)按立长老在治理委员会换届时可以申请成为离任长老(即不成为新一届治理委员会成员,且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离任申请经新一届治理委员会批准生效。离任长老复任成为在任长老,须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

(三)在当届治理委员会中在任的按立长老,经申请可以成为休职长老(即在休职期间暂时不参加治理委员会、长老团和同工议事会会议,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休职申请由治理委员会审批。休职须在当届任期内并且不超过一年;休职若超过一年,则视作离任。

第三节 执事

第二十五条  本教会设立执事职分,以协助长老、牧师/教师开展教会治理或牧养方面的事工。

第二十六条  执事的资格与印证程序
(一)执事候选人应当具备新约圣经要求的品格及资格(提摩太前书第3章)。

(二)成为本教会会友三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本人自愿即有资格成为执事候选人:⑴ 在本教会担任小组长(正/副职)三年以上;⑵ 在本教会担任小组长以上职任(正/副职)二年以上;⑶ 事工部门现任负责人(正/副职);⑷ 在本教会任期满而即将卸任的执事。此外,当届落选长老本人自愿即自动成为执事候选人。

(三)执事候选人由当届治理委员会提名,交会友大会选举印证。经会友大会印证通过,即成为本届教会执事。教会执事选举应当在长老选举结束后举行。

(四)教会执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册会友人数的1/40。

(五)每届执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事任职不超过65岁。

(六)执事在第三次当选后,则被按立成为本教会按立执事。按立执事无须再通过选举印证。

(七)教会职员可以被选为执事,执事也可以被聘为教会职员,但在教会领薪的执事人数不能超过教会执事总数的1/3。在教会设立的附属机构中任职领薪的执事不受此限。

第二十七条  执事的免职、离任与休职

(一)执事的免职须由治理委员会提议,交会友大会表决。

(二)按立执事在治理委员会换届时可以申请成为离任执事(即不成为新一届同工议事会成员,且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离任申请经新一届治理委员会批准生效。离任执事复任成为在任执事,须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

(三)在当届同工议事会中在任的按立执事,经申请可以成为休职执事(即在休职期间暂时不参加同工议事会会议,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休职申请由治理委员会审批。休职须在当届任期内并且不超过一年;休职若超过一年,则视作离任。

第四节 其他

第二十八条  职员的聘用

(一)本教会根据需要可聘用职员协助开展治理方面的事工。

(二)职员由长老团提名,经治理委员会批准聘用。聘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可以连聘连用。自第七年起,其聘期不受期限限制。

(三)教会正式职员必须在本教会全职服事,职员任职不超过65岁。

(四)职员的职责、聘期、工作方式、待遇等均依聘用合同之规定。

第四章 教会的组织

第一节  教会治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教会治理委员会为本教会的带领与治理机构。

第三十条  治理委员会的构成

(一)治理委员会由现任主任牧师、长老及经治理委员会提名、同工议事会印证参与治理的牧师组成。其成员少于三人的情况下,治理委员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方可生效。

(二)现任教会牧师经治理委员会提名,同工议事会印证,可以成为治理委员会成员,但应保持治理委员会中牧师人数少于长老人数;如果已进入治理委员会的牧师因故在本届治理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离任,当届不补进。被选进入治理委员会的牧师,其任期与选立的长老相同,皆为三年。

第三十一条  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确定并实现教会异象;维护教会的正常秩序;规划并推动教会整体事工。

(二)确定教会工人:⑴提名主任牧师及进入治理委员会牧师候选人,交同工议事会印证;⑵提名牧师/教师、长老、传道候选人,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交会友大会印证;提议牧师/教师、长老、传道的免职,经同工议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友大会表决;⑶提名执事候选人,交会友大会印证;提议执事的免职,交会友大会表决;⑷任免教会各事工部门负责人;⑸决定代理主任牧师、协同传道、见习传道及教会职员的聘用;⑹审批牧师/教师、传道、长老及执事的休职、离职与离任。

(三)决定事工部门的设立、取消与合并。向会友大会报告年度事工、财务及审计报告;提出教会下一年度事工计划和财务预算,以及建堂、植堂、重大差传及加入或退出相关教会联会(总议会/协会)的计划,交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向会友大会报告。其中建堂计划在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交会友大会表决。

(四)提出章程、信约、教会纪律及教会范围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议案,交同工议事会印证。其中章程修订案在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交会友大会表决。

(五)作出除名惩戒决定。负责审理控告牧师/教师、长老、传道、执事、协同传道、见习传道以及事工部门负责人的议案,组织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六)治理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治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主任牧师任治理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治理委员会会议。治理委员会主席为本教会法定代表人。

(二)治理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全体成员的2/3(含)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主任牧师的任职与免职

(一)主任牧师由治理委员会提名,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任职。主任牧师之任期不受限制。其免职由治理委员会提议,同工议事会通过后生效。

(二)主任牧师候选人应当是本教会现任牧师。但在本教会无牧师或无适合主任牧师人选之情况下,治理委员会可以从本教会的协同牧师中或从本教会外,聘任代理主任牧师,其聘期为一至三年。聘期满后由治理委员会、同工议事会、会友大会印证决定是否成为本教会主任牧师。

(三)主任牧师空缺时,由治理委员会指定的牧师或长老代行其职责,但代行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 教牧团

第三十四条  教牧团由教会全体牧师/教师及传道组成,为治理委员会推动牧养事工的协助机构。

第三十五条  教牧团的职责

(一)研究并探讨教会牧养方面的事工;向治理委员会提出有关牧养事工的建议;根据教会年度事工计划,协调各牧养事工部门开展事工。

(二)向治理委员会提出设立、撤消、合并牧养事工部门的建议;向治理委员会建议任免牧养事工部门的负责人。

(三)向治理委员会提名协同传道、见习传道候选人。

(四)受治理委员会委托,向其提出信约及纪律的修订方案。

(五)承担治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工。

第三十六条  教牧团工作制度

(一)教牧团实行主任牧师负责制。但三十五条第(三)款中有关教牧团向治理委员会的提名,须由全体教牧同工的2/3(含)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教牧团应定期召开会议。教牧团会议由主任牧师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牧师不在时委托其他牧师代为主持教牧团会议。

(三)协同传道、见习传道,以及与牧养事工有关的执事,可以列席教牧团会议。

第三节 长老团

第三十七条  长老团由教会全体长老组成,为治理委员会推动治理事工的协助机构。

第三十八条  长老团的职责

(一)研究并探讨教会治理方面的事工;向治理委员会提出有关治理事工的建议;根据教会年度事工计划,协调各治理事工部门开展事工。

(二)向治理委员会提出设立、撤消、合并治理事工部门的建议;向治理委员会建议任免治理事工部门的负责人。

(三)向治理委员会提名聘用职员候选人;确定牧师/教师、传道、职员及其他教会工人的薪酬标准。

(四)受治理委员会委托,向其提出财务、总务或慈惠等管理制度的修订方案。

(五)管理教会会籍;开展会友慈惠事工;审理除治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外的其他纪律事件。

(六)承担治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工。

第三十九条  长老团工作制度

(一)长老团设年度主席一人,长老团年度主席由长老团按年度选举产生;长老团决议须由全体在任长老的2/3(含)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长老团应定期召开会议。长老团会议由长老团年度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长老团年度主席不在时委托其他在任长老代为主持长老团会议。

(三)与教会治理事工有关的执事可以列席长老团会议。

第四十条  同工议事会为本教会的议事与印证机构。

第四十一条  同工议事会的构成

(一)同工议事会由本教会牧师/教师、长老、传道及执事组成。其中治理委员会成员为非投票成员。

(二)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成为同工议事会成员。

(三)在教会中服事满二年的协同传道与见习传道,可以列席同工议事会议。

第四十二条  同工议事会的职责

(一)共同商议教会重要事工,提出建议,并一同祷告。

(二)印证治理委员会就主任牧师及进入治理委员会牧师之提名;印证治理委员会就牧师/教师、长老、传道之提名;表决治理委员会就牧师/教师、长老、传道之免职提案。

(三)印证按立长老或按立执事之复任。

(四)印证章程、信约、教会纪律及教会范围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议案。

(五)印证治理委员会就教会下一年度事工计划和财务预算,以及建堂、植堂、重大差传及加入或退出相关教会联会(总议会/协会)的计划。

第四十三条  同工议事会的工作制度

(一)同工议事会会议由治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主任牧师主持会议。

(二)同工议事会的决议由全体投票成员的1/2(含)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事工部门

第四十四条  教会事工部门是具体执行教会专项事工的事工团队。

第四十五条  事工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治理委员会提出的事工目标及要求,提出部门的年度事工计划及财务预算;年终递交事工总结报告。

(二)建立部门的同工团队,具体执行教会本年度的事工计划。

第四十六条  事工部门的工作制度

(一)定期召开部门同工会议。事工部门会议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二)事工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节  会友大会

第四十七条  会友大会由本教会全体在册会友组成,为教会的印证与监督机构。

第四十八条  会友大会的职责

(一)印证牧师/教师、长老、传道及执事之提名;表决牧师/教师、长老、传道及执事之免职提案。

(二)印证教会章程的修订议案及教会建堂计划。

(三)听取教会年度事工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并提出建议或意见;在下一年度事工计划、财务预算正式通过之前听取相关报告,并提出建议或意见;听取教会关于植堂、重大差传计划及加入或退出相关教会联会(总议会/协会)的报告,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四十九条  会友大会的工作制度

(一)会友大会会议由治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本年度长老团主席主持会议。

(二)会友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大会其通知期不少于14天。

(三)出席会友大会的会友达到在册正式会友总数(应扣除保留会籍之人数,下同)的1/2(含)以上时,为投票有效会议。会友大会的决议须由在册会友总数的1/2(含)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友大会的会友可以通过委托或通讯等方式投票。如果出席大会的人数未达到有效人数,会友大会应再次通知并向后推迟至少14天,但不超过30天。第二次会友大会无论出席人数是否达到1/2,均为投票有效会议,但会议决议仍须满足在册会友总数1/2(含)以上通过之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治理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经同工议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友大会表决。

第五十一条  本教会若出现注销等情况,一切财产由治理委员会决定其用途,其范围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并且委派专门小组负责善后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教会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访谈:北京守望教会在教会体制建设方面的探索

 编者按:北京守望教会在教会体制方面的探索已经有数年的经验。为着本期教会建造的主题,《杏花》编辑分别访谈了守望教会的天明牧师及两位长老,请他们就守望教会在教会体制方面的探索,谈一下他们已有的经历与感想。
《杏花》:天明牧师,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目前守望教会章程(治理模式)的由来,它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史?

天明牧师:我们教会现在所用的章程是2005年制定并沿用至今的。之前也有两个当时的教会同工会议正式通过的教会治理模式。

第一个是2003年制定的《教会的行政制度》。当时根据此治理模式选出了三位治理同工,与牧者一同治理教会,这是我们教会治理委员会的起始,只是第一个治理模式运行的时间很短。
第二个是同年年底通过的《教会章程草案》,我们当时据此选出了两位长老,他们是我们教会第一届的长老,任期为三年。其中也规定了牧师团和长老团的建立,明确分工及合作。
第三个就是现在使用的《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章程》,2005年制定并且使用至今。2007年选出的现任三位长老就是根据这个章程选出的。

《杏花》: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教会一提到制度化建设就会认为这是世俗化的表现,会妨碍圣灵自由作工,教会怎能和世界上的组织一样呢,所以请问牧师守望教会为什么会有制度化的建设,你怎样看待制度化与圣灵作工之间的关系?

天明牧师:在《杏花》2009年秋季号里我提过,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教会为什么反对教会的组织化,我重申一下,大概有如下几点:第一是信仰形态上注重个人的内在生命,强调个人与主的关系,因此认为教会组织都是出于人意的,是不属灵的,所以反对教会有任何意义上的组织;第二是教会因回避政教关系而离开公共领域进入家庭后,规模普遍较小,不需要建立任何教会组织;第三是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只要有组织,就被打击,因此不能有任何的组织,这是反对组织的客观原因。
除此以外,在过去的特殊历史环境中主的很多仆人们经历了神特别多的超然引导。主的老仆人们及弟兄姊妹蒙神特别引导的这种个人性的见证,也影响着整个家庭教会的属灵观和教会观,因此,无论是教会的工人还是一般的弟兄姊妹,内心里总觉得我们只要蒙圣灵引导就可以了,组织是没必要的,而且有了组织,反而就不倚靠圣灵了,因此认为教会的组织制度化是教会世俗化的开始和表现。其实不然。

新约圣经让我们看到教会是基督的一个身体,而且在这身体里每个肢体都是以基督为元首并借着圣灵的洗彼此相连,有不同的恩赐、职事和功用且彼此配搭事奉(林前12章)。教会是借着圣灵相连的严密的属灵组织。因此,教会的组织就是表明(而且应当清楚表明)这些内在属灵关系的。因为这个缘故,保罗在自己宣教所建立的教会中都选立了长老(相当于今天的教会牧者),对此他的解释是:“圣灵立你们作全群的监督。 ”(徒 20:28)

教会在初期一般无需建立什么组织,但教会成长到一个地步,圣灵必然带领教会建立合乎圣经的组织(哪怕是非常简化的),我想这是教会成熟的一种标志。我们教会也经历过这种从没有教会组织到建立治理模式的过程。我们教会在前十年中基本没有什么严格意义上的组织,但教会成长到一个地步,必须遵着圣经的原则蒙圣灵的引导开始建立组织。

2002年我们教会按立了牧师,2003年制定了最初的、书面的且正式通过的《教会的行政制度》。如果没有这种不断在治理模式和教会制度化上的探索和实践,很难有今天这样的一个守望教会(尽管现在还有太多需要完善、健全和成熟的地方)。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很多人对教会组织化的担忧不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大家都听到了太多有完善组织的大型教会失去属灵生命的活力和力量的事情,也听到尽管有严谨的治理模式,却因治理者本身缺乏属灵生命而带来的反面见证。因此,在教会组织化的过程中,教会和教会的治理工人需要时时记住:不是倚靠势力,不是倚靠才能,乃是倚靠神的灵方能成事(亚4:6)。因此,教会治理,当遵圣经原则、蒙圣灵引导!

 杏花:提到制度化建设,其中首当提及的是守望教会章程的修订,请问守望教会什么时候开始酝酿讨论章程的设立,同工们对此认同的达成是怎样的一个过程?您的最大感受是什么?

天明牧师:刚才也提到过,在现有章程之前已有过两个基本的教会治理模式。我们设立章程的起因是2005年教会登记的推动。

教会若要社团登记(即登记成为独立的宗教团体),就需要一个更完整和全面的章程。当时同工们一致认为,我们可以借此机会好好修订原先的治理模式,促进教会内部建造。后来的事实也证明,尤其是堂会转型中,现有章程在使我们教会组织上仍保持统一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当时设立章程总共花了半年多的时间,其过程非常艰难,简直是“头破血流”。不要误解,我不是说个人之间有什么纷争,而是大家所持有的不同观念有了激烈碰撞。经过半年的讨论、摸索和修整,以及治理观念的整合,终于出台了现在的章程。其中,我的最大感受是,“这是主的带领!”

《杏花》:听说教会今年的事工计划中包含了章程修订。为什么要调整修订,以前的章程有什么不适应教会发展的地方?

天明牧师:这四年的实践证明,现在的章程还是不错的治理模式,它的优点在于:1、在决策上体现了团队的决策模式;2、在职分上清楚划分了牧师和长老,有效避免了职责及分工含糊带来的可能争执;3、建立了较明晰的工人选立及印证程序;4、建立了基本的监督机制。

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现有章程有一些结构上的缺陷和很多不足之处,比如:1、现有章程多是从治理结构考虑的,对一些职分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执事职分等);2、章程对同工会的界定和同工会实际在教会中发挥的作用有较大距离; 3、会友代表制是团契时代的产物,但会友代表制削弱了会友对教会治理的直接参与;4、牧师和传道由同工会印证,长老由会友代表印证产生,不同的印证方式会带来不平衡问题;5、现有章程规定所有牧师都进入治委会,这与牧师团的主任牧师负责制产生一定张力,并且印证牧师还须考虑其是否具有治理恩赐而能够进入治委会;6、在治委会的决策上没有明确规定提议权(即动议权)..等等。此外现有章程没有有关外派工人的规定(如宣教士等)。

因此,在保持现有治理框架的基础上,对现有章程做些修订、补充和完善是必要的。

《杏花》:您对守望教会未来的发展(特别是制度化建设方面)有什么样的设想,即教会制度化建设具体透过哪些方式来体现(事工模式、治理模式和牧养模式等等)?最终教会会发展出什么样的完备体制?

 天明牧师:教会的组织化,意味着中国家庭教会逐渐从教会带领人个人带领性的事奉向基督身体里的团队事奉转型;而且就如上面所说的,把圣灵在各自教会中所建立的属灵配搭关系以外在清晰的方式表达出来。因此,这是基督的王权在教会、社会中的显明,所以这也是各教会在其成长过程中必然会经历的属灵争战。

在守望教会堂会转型的痛苦磨合中我发现,一个合神心意的成熟的教会应具备四个方面的健全模式,即牧养模式、治理模式、事工模式及拓展模式(我把教导等其他事工都放在事工这一模式里)。目前的牧养模式主要是通过讲道、建立家庭小组、建全教会教育体系的模式呈现出来;治理模式主要是通过把牧师—传道与长老—执事最佳地联系起来的机制体现出来;事工模式主要是通过年度事工计划和预算的方式体现出来;拓展模式主要是通过向外的宣教和植堂机制体现出来。

因此,我对守望教会制度化建设方面的希望是,在治理上严格体现基督的王权,牧养上体现对每一位弟兄姊妹的生命的关怀,在治理上体现合一的团队事奉(并且在此过程中不断栽培新的工人),在事工中体现更为合理有序的事工安排,在拓展上尽一切所能及所有不断建立更多的主的教会。

《杏花》:请刘官长老介绍一下守望教会财务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现行财务制度有哪些突出的特点?请同时介绍一下教会现行的预算制度、财务工作人员专业化情况、教会财务如何实现统收统支、财务审计等方面内容。

 刘官长老:守望教会的财务制度可以上溯到教会的初创阶段,具体的财务数据可以回溯到2001年,当时就已经有了初步的相对完备的财务体系。比如有财务主管,有会计、有出纳,有账本,并且记录都比较详细。

我们今天在用的财务制度是从 2005年中期开始建立的,统收统支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那时就已经提出来了。统收统支就是教会所有团契的收入统一纳入教会财务管理,各团契的支出也由教会统一支付。这样不仅保证了财务管理的安全,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上确认了教会的统一性,使在形式上分散到各地的团契,通过统一收支合而为一。这样,教会在团契时代实质上就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教会。当教会合并后,原来的团契都被事工部门取代了,但统收统支的原则却一直沿续下来。专款专用就是每笔指定用途的奉献一定要用在该特定用途上,使得弟兄姊妹的奉献意图不会被忽视,这保证了教会中特定人群参与特定事工的积极性。

到2007年夏季的时候,完整意义上的教会财务制度基本上确立下来。在牧师团与长老团明确分工牧养与治理的前提下,牧师团成员基本不涉及财务的重大决策事项,保证传道人“以祈祷传道为念”。我们的财务收支控制进一步分了几个级别:最高级别是长老团,有权决定重大财务收支;分管财务的长老对本教会的财务负责;财务主管负责制定财务制度并加以实施;各团契带领人对本团契的每项收支从业务上负责(后来教会整合后转变为各事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负责);总会计和总出纳负责对教会整体层面上的收支进行收付与记录;各团契(各部门)的会计和出纳对自己团契内部的收支进行支付和记录。这样形成一个既有条又有块的交叉矩阵,有效地落实了财务制度的规范化和审批制度的严格化。

2008年复活节以来,教会的团契时代正式结束,各团契合并到华杰聚会,这样,一个形式上进一步得到完善的完整教会模式正式形成。与此相适应的是,原来以条和块结合运作的矩阵型的财务运作方式也随着团契的完结、各事工部门的兴起而转化为单一的以条为主的从上到下的模式。这一模式的形成对教会财务预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个有力的推动。教会财务预算制度是从2007年开始实施的,它可以说是教会年度事工计划实施的一项配套制度。年度预算的建立有一整套程序,即先由治理委员会提出基本原则,然后由各事工部门在提出年度事工计划的同时提出部门预算,通过财务部汇总后,报会友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审议后,治理委员会从整体上最终确认并批准年度预算。预算制度实行后,原来大小支出动辄都要牵动一批人审批并实行的局面得到了改善,现在,只要是治理委员会通过的年度预算金额,各事工部门负责人就有权直接审批,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与工作量。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两年的实行,我们教会现在已经通过年度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方式建立了适合教会自己的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 4月 1日到次年的3月 31日。

在建立预算制度的同时,教会审计制度也在 2007年建立起来,我们希望通过审计的专业规范对财务运作进行改善与监督,以促进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教会审计一般半年进行一次,所有的程序与要求全部比照审计惯例严格执行。审计报告通常提交治理委员会,供治委会对财务部的财务工作进行评估,而审计管理建议书会送达财务部,供财务部参考以改进工作,同时审计小组会定期对财务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审计制度两年以来,过去不少被忽略的问题都在审计中暴露出来,我们进行了有效的整改,进一步促进了财务事工的透明化与合理化。

在教会财务工作不断改进的过程中,财务人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历年来教会层面的财务人员基本上是由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员担任,保证了财务运作的专业水平。无论是在过去的团契时代,还是现在整体教会时代,我们都有意在各团契和各事工部门挑选并培养了大批的财务人员,这部分人员的选拔都经过了严格的程序。教会建立以来到今天,在财务上我们没有发生过任何由于个人道德问题所致的异常事件,这和财务人员的属灵生命基础有根本的关系。我们原来有 12个团契出纳,现在则有近20个事工部门的出纳。这些经过培训的具有良好属灵生命的财务人员是教会储备的一笔宝贵财富,相信他们会在将来教会拓展的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

《杏花》:财务制度化的建设对目前教会的运转有哪些积极作用?与教会的事工联系到一起,财务支出反映出哪些分布特点?从这里是否可以看到教会事工的转型方向(比如说建堂和全职服侍人员的专业化)?

刘官长老:中国家庭教会的发展历程充满了艰辛,除了神学建设的匮乏和对团队建设的忽视之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教会制度建设的缺失。财务制度化的建设过程正是教会制度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过去一些家庭教会出现问题时,很多情形都是带领人与经济问题挂起钩来,所以我们在进行教会建造的过程中特别注重财务制度的建设。我们很注重的一条原则就是将传道人与财务分离,鼓励传道人专心牧养,而财务方面的事工,则由专业化的财务人员来进行,这样不仅可以促进事工的专业化,而且无形中对传道人也是有效的保护。

教会发展这么多年来,弟兄姊妹在财务方面几乎没有太多关注,这让我们很欣慰,因为若是大家总是关注这方面的事工,那说明我们可能存在问题了!我们在感恩之余仍然感到这一事工如履薄冰,所以尽量使财务事工最大限度地透明化,事工越透明,越在众人的监督之下,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小。

过去几年中教会的支出相当大的比例都在房租方面,比如 2008年度的房租支出占到了教会全年奉献收入的40%,这部分支出全部作为费用花掉了,非常可惜!我从2005年接手财务事工以来就一直呼吁教会加快建堂步伐,购买自己的房产,以便将这部分支出由过去支付房租的费用化转化为购买房产后的资本化。但那时的条件一直不成熟,无论是教会同工或是弟兄姊妹的支持度都不太高。感谢神,教会在后来几年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外在条件成熟了,而且弟兄姊妹内在的认识也越来越合一,教会终于迎来了今天的建堂事工。教会另外一部分大额支出在于牧师和专职人员的薪酬支出。随着教会的快速成长,我们需要越来越多的专职工人来完成各项事工,这部分支出接近全年奉献总收入的20%。这样的支出对专职工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每项事工的人员都要发挥专业能力来尽心服侍。今后我们也将在专职服侍人员的专业化方面加强建设。

《杏花》:财务制度在运转过程中取得的成就有哪些?仍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

  刘官长老:如果说看得见的成就,一是我们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备并行之有效的财务制度,这一制度以严格的审批制度及分权方式有效地预防了教会内部可能的腐败,保护了教会传道人及所有事工人员;二是建立健全了教会意义上的财务预算制度并设定了教会年度,使教会的收支渠道畅通并高效地运作;三是实施了教会的审计制度,不断通过半年度的审计发现财务问题并及时纠正,督促了财务服侍人员,也提高了整体财务运作水平;四是建立了专职工人工资及住房保险制度,使所有专职工人免除了经济方面的后顾之忧,得以全力以赴牧养弟兄姊妹;最后是经过多年对财务人员的选拔与培养,建立了一支比较专业化的财务服侍队伍,为教会今后的拓展预备了充足的财务人员力量。

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系统性问题,这是由教会的身份问题带来的。由于教会登记不能顺利进行,进而使得教会现行的财务体系无法与国家的财务制度结合起来,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在处理很多财务事项时我们无成文的法规可依,所以我们的许多财务制度及规则都是自己摸索总结出来的。这样的客观状况必然要求我们在各方面对财务经手人及财务人员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也是客观的,就是当教会在未来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我们的财务人员和业务能力的预备还不太充分。现在教会所处理的财务业务相对来讲还是比较简单的,比较多的业务是奉献的收取与管理、房租的支付、专职工人工资支付和一些事工部门的预算支付等。但是当教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有自己的物业管理,资产管理也会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与外部各界包括政府部门、各类企业以及NGO的交往也会越来越多,如何在新形势下应对这些业务,将来对我们必然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杏花》:您作为守望教会主管财务的长老在最近几年教会以及教会财务制度发展的过程中有什么样的感受和体会?

刘官长老:教会这几年一直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我一直认为财务制度的建设是教会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教会在这几年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来进行财务制度建设,积极进行队伍建设,这是教会健康发展的标志。而且我注意到每逢教会进行重大调整的时候,财务也需要随之进行重大的调整,所以这些年来我的一个很深切感受就是财务方面的调整真是不少!

就个人生命而言,我一直都以“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来要求自己和每位财务服侍人员,因为财务方面的服侍有更多现实的试探,如果内心稍有闪失,就容易造成自己灵命的亏损或给教会带来负面影响。所以我常常以“如履薄冰”来形容我们的服侍,还好这么多年来神的恩典一直覆庇着我们。

最后,我在服侍中一直想要做到的就是向所有关注教会的各关联方提供关于财务方面透明合理的信息,在神面前在人面前都有一个问心无愧的交代,这就已经足够了。我也希望今后任何一位负责财务事工的同工能在这方面谨慎行事,做得合乎中道,蒙神喜悦!

《杏花》:孙毅长老,听说在守望教会今年的事工计划中由您负责教会章程的修订,能否介绍一下最近这次教会章程修订的内容,具体都做了哪些调整?

孙毅长老:这次为了教会章程的修订,教会在年初就专门成立了章程修订小组,制订了章程修订的日程表。按照这个日程表,章程小组进行了多次专门的神学研讨,对本次修订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讨。我们的计划是,研讨基础上形成的修订稿需要经过同工会所有同工的讨论,然后报给会友代表大会,最后由教会治理委员会确定。

对于本次的章程修订,章程修订小组主要讨论的问题有如下五个:与会友大会相关的问题;与教会职分相关的问题;与同工会定位相关的问题;与治理委员会相关的问题;以及与章程相关的理念问题。

关于会友大会,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是,取消了会友代表制度,用会友大会代替了会友代表大会。这主要是考虑到,会友代表制是教会由团契向整体教会转型的一个过渡时期的产物。当时各团契刚开始合并在一起,不同团契的弟兄姊妹彼此之间不熟悉,对教会整体的运转不够了解,而那些对教会事工多少有些了解的原团契同工们,后来被第一批教会会友选为会友代表,他们在选举长老或商议教会年度事工时,可能会更好地代表会友表达他们的看法,参与到教会整体的事工中来。但随着教会这几年越来越成长为一个整体的教会,随着这一届会友代表任期的结束,我们认为,为了鼓励更多的会友参与到教会的服侍中来,没必要再从会友中分出一个会友代表层,因为现在的教会运转模式是透明的,并向着所有会友开放,如果他们想了解或者参与教会事工是完全有条件的。所以一句话,教会的会友代表制自这一届代表任期结束,2010年2月底,它就成为守望教会的历史了。

关于教会职分,本次章程修订在原来的牧师、传道、长老职分外,还特别在章程中明确了执事职分。执事职分主要是协助长老进行教会治理方面的事工,或者协助牧师作些牧养方面的事工。我们对执事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执事需要经过会友大会的选举,就如《使徒行传》6章中所记载的那次选举一样。每次当选的任期为三年,如果能够第三次当选,就可以成为教会被按立的执事,即终身性的执事。

执事可以是代职的,也可以是全职的。

关于同工会的定位,这次章程修订把同工会称为“同工议事会”,定位为本教会的主要印证机构。就是说,在人事方面,凡牧师、传道、长老、执事候选人的提名,首先要经过同工议事会的印证,即半数以上通过,才报到会友大会进行选举。在事工方面,本次修订也明确了,教会年度事工预算也需要经过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还有教会制度方面,新的教会制度及其修订,也需要经过同工议事会的讨论与通过。

关于教会治理委员会,这次变动也算是比较大的。从构成上来看,原来是由教会现任牧师与长老构成,现在改为除主任牧师外,其他牧师如果要成为治理委员会成员,需要经过同工议事会的投票,并且人数不超过长老的人数。另外,就职能方面,治理委员会作为教会最高治理机构,主要发挥动议与决策的作用,教牧团和长老团主要发挥建议与执行的功用。就是说,两团是协助治理委员会提出方案,并联系下属各职能部门、推动教会事工具体执行的中间机构。

《杏花》:您提到本次修订所讨论的问题中也包括了章程的理念,那么新章程中所反应的基本的教会理念是什么?

孙毅长老:我们这次修订不是从理念出来的,即不是先确定一些理念,然后再照着这些理念去修订具体条款;而是从教会这些年的实践出发,看已有的章程在这几年的实践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现在的教会处境需要我们做哪些方面的修改。不过,虽然思路上是这个原则,但我们还是非常注重理念的方面,时常停下来,反省其中所反映出来的理念是什么。我们其实也非常希望我们教会的章程能够明确地传达出一些教会治理的理念。

我在这次修订的过程中,大致把我们章程的理念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章程突出了团队的服侍。这意味着我们的章程在体制上与主教制有比较大的差别,而比较接近长老制。如果把牧师也看作是教导的长老,那么教会的治理委员会相当于一个长老团队,是这个团队在带领着教会。当然,谈到团队的服侍,显然参与教会服侍的不只这一个团队,还包括同工议事会、会友大会、各事工部门等,在章程中所反映出来的是不同的职分之间相互的分工与协作。其实,正是因为有不同职分的分工与协作才需要一定的章程与制度对其进行协调。

其次,这次章程修订也突出了“平信徒治理教会”的理念。这个理念在章程中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章程鼓励每一位会友积极参与到教会的服侍与事务中,包括教会工人的选举与印证、听取年度事工计划与预算报告、多名会友有权提出质询等;其次,章程鼓励带职服侍,特别规定长老只能是带职服侍的工人,并且治理委员会成员构成中长老人数要多于牧师人数。另外也希望带职服侍的执事比例要高于专职服侍的执事比例。

第三,这次章程修订也突出了“教会工人通过某种职分行使权柄需要经过选举来印证”的理念。原来的章程中,只有长老需要经过会友代表的选举来印证,而这次修订中,工人要获得教会中的每一个正式职分:牧师、长老、传道、执事,都需要经过会友大会的选举印证。说这个过程是一种印证是指,由整个教会来印证神对他们的呼召、圣灵的恩赐及好的名声,从而显明这些工人确实是神要在这个教会中使用的工人。教会工人透过这些职分在教会中行使权柄,在经过了教会的印证确认后,更显明他们是来自于教会的主耶稣基督。

最后一个理念有点特别,就是“弟兄在教导与治理中承担主要责任”,这似乎是与当代世俗观念中“男女平等”的观念相冲突。其实,这个理念不涉及“男女平等”的问题,在神的面前弟兄与姊妹的地位完全是平等的。这里涉及到的是神在教会中设立的“秩序”问题,即弟兄应当首先站出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出于这个基本理念,这次章程修订中仍然维持了原有章程中所规定的:只有弟兄可以成为本教会牧师与长老。不过,这不排除姊妹在教会各个部门的服侍,包括在讲道等教导方面,以及在某些治理方面的服侍。

《杏花》:就您来看,目前这个章程对教会以后的发展,特别是建堂后教会的发展,有什么意义?

孙毅长老:自2005年教会有第一个正式的章程以来,教会就一直处在一个快速的转型时期,即从团契制教会模式转型为堂会制教会模式。在这个快速的转变时期,教会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教会内部的建造,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教会章程的完善。由于向堂会的转变较快,我们才感到有必要修订2005年的章程,并期待这个修订后的教会章程能够适应堂会型的教会治理。

对守望教会来说,我们领受到的神带领今天教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异象就是教会建造。完整地看教会的建造,广义来说可以包括三个方面:会众生命与同工团队方面、神学表述方面以及教会治理方面。如果狭义地限定在第三个方面,那么教会的建造包括牧养模式、治理模式、事工模式及拓展模式的建立。我们希望随着守望建堂的完成,我们在前三种模式的探索上能够形成一些初步的成果,为教会下个阶段更进一步地探索拓展模式奠定基础。

我个人期待守望下个时期的发展不会仍然是以向内的关注为主,我想这也是多数同工的看法。教会需要关注那些还没有认识主的人群,关注社会中那些有需要的人群;按照我们已经建立起来的堂会的模式,包括已经形成的牧养模式、治理模式及事工模式去拓展和建立新的教会,使守望向着拓展型的教会迈进一步。在这一点上,章程的修订显然对于教会以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教会建制的讨论——“中国家庭教会的属灵传承”神学研讨会发言记录(2)/本刊编辑部

[编者按] 2009年4月本刊邀请部分教会牧者在京召开了“中国家庭教会的属灵传承”神学研讨会。研讨期间各位牧者对所探讨的主题给予了很好的回应。本次会议部分牧者的主题发言经整理后发表在上期(2009年秋季号)的神学思考栏目中。不过,除了主题发言之外,其间的自由讨论也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继上期我们选择了“十字架与世界”两个主题与读者分享外,本期我们就“教会建制”这个主题继续与大家分享。美中不足的是由于自由讨论的时间有限,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更充分的展开,我们希望这里的分享能够给以后更深入的讨论一些启发。本文是经录音整理而成,征得了发言者的审阅与许可。为突出所选主题,个别与会者的发言没有包括在内。

 天明:刚才提到了十字架,另外我想提的是圣灵的工作,刚才孙毅长老分享中提到了教会的组织化、制度化和圣灵的工作之间的张力;叶弟兄也分享了教会的早期,虽然没有任何的组织,没有任何人来推动,但是真的有圣灵亲自在推动,教会经历过甘甜、美好、喜乐和荣耀;虽然受苦,但是不觉得苦,那种荣耀和恩典,我自己在教会早期的时候也经历过很多。但是当教会制度化,教会建制之后,圣灵的带领在个人感受上确实少了很多,这就是教会的制度化和圣灵工作之间的张力。

当然神是不受这种限制的,那只是我们自己的感受。从我个人内心来讲,按照自己性情的愿望,我真的很希望在一个乡村,尤其是我的老家来牧会。在我蒙召出来事奉的前十年,也基本上是这么想的。但是现在,我基本认定我要在大城市里牧会。随着教会人数越来越增多,原来的牧养关系就有所改变,早期的时候我和每个弟兄姊妹的关系都非常亲密,甚至比自己的亲弟兄姊妹还要亲,我们带着一种神圣和属灵的情感,一同蒙恩,这是非常宝贵的。但的确随着教会弟兄姊妹人数的增多,跟他们的关系有些疏远了。当然,他们也有别的同工来牧养,但是作为一个牧者来讲,内心却有一种属灵的责任。如果不可能自己一个人去牧养所有的人,是不是也影响着我们感受到彼此之间的团契里圣灵的工作?

另外一个方面,随着教会的成长,确实需要组织化,我想这也有圣灵的工作。圣灵能够在一种秩序形态里面来带领,但是怎样既能感受到早期那种圣灵的亲密工作并沉浸在里面又能以组织化的方式有效地开展事工,有没有一个属灵的秘诀?大家有些回应,这的确是现代都市教会所面临的问题。现在有些人短宣到一个地方,当地人没有觉得他们自己有多么美好,但是城市人去了以后,觉得他们这样的恩典太新鲜、太美好了,我们有些人都经历过这样的恩典,是那么新鲜、活泼和美好,但是现在很多人都没有经历过,但是处在那里的人并没有觉得,还羡慕北京的信徒,羡慕他们资源多。另外很多外地教会的带领人来到北京,说,你们的管理很好,其实听到这些的时候我的心里是难过的,一方面,管理好是感恩的,但是比起管理好背就是说如果我们真的进入到一种组织的秩序里,我们还是可以形成一种紧密的生命的关联,而不仅仅是说组织的秩序把我们组织在一起。我想,如果我们在这种秩序中还能够形成一种紧密的生命的关联的话,我们可以但是处在那里的人并没有觉得,还羡慕北京的信徒,羡慕他们资源多。另外很多外地教会的带领人来到北京,说,你们的管理很好,其实听到这些的时候我的心里是难过的,一方面,管理好是感恩的,但是比起管理好背就是说如果我们真的进入到一种组织的秩序里,我们还是可以形成一种紧密的生命的关联,而不仅仅是说组织的秩序把我们组织在一起。我想,如果我们在这种秩序中还能够形成一种紧密的生命的关联的话,我们可以后还有一种更强的属灵的特质,我是更看重后者的,如果没有看到属灵层面的东西,而是仅仅看到管理层面的,我觉得这还是不够透彻。大家还是比较关心这一问题,因为以前教会没有管理化,现在则出现了,这之间能不能很好地协调。每当有敬拜程序的时候,意见也很复杂,有些人要正规化,有些人要活泼自由,并认为这样更能够发挥每个人带领的恩赐,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孙毅: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大家可以讨论一下,其实并没有一个结论。我想圣灵也同样可以在一个建制化的秩序里面来工作;但是问题是,在过去,我们的同工就几个人,几个同工形成一个非常紧密的伙伴关系,大家又有一个共同的神学理念,对圣灵带领的感动和领受可能会通过一个方式来确认;但是当一个教会达到一定的规模,需要一个建制化的方式时,我的体会是,神还是会借着这样一个已经形成的秩序来工作,但是问题
的关键就是说当我们进入到这种秩序之中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还可以形成一种紧密的生命的联系?我觉得问题其实是在这个地方,照样让圣灵在我们中间工作,所以圣灵是不受组织的限制的,问题是人可能会被限制住。

我个人觉得这个张力可能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和适应,而并非是否需要一个组织和秩序的问题。对我而言,要不要在教会中建立起一个秩序,这不成为问题,我觉得组织和秩序是需要的,问题的关键是还能不能在这个秩序中形成紧密的生命的关联。

方老师:这个问题确实是蛮特别的,教会在人数少的时候,问题还不突出,当人数越来越多的时候,这个问题肯定会出现。原来没有制度,而当有了制度后,这就变得更难。从早期来看,家庭教会一直强调说家庭教会不是组织,也不需要有什么组织领导之类。但是渐渐也发展出这样一个认识——虽然我们不是组织,但是有组织性,所以里面需要一些建制。现在我相信越来越多的教会已经有自己的建制,有自己的制度。当制度来了以后要不要走程序,当程序来了以后,一旦有不同的意见怎么解决?我还没有理清楚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模式,我也被这样的问题困扰过,这个制度一旦被建立起来后,你会发现每个人都很受捆绑。所以我就问一个学管理学的专家,在企业管理中制度什么时候出现?有没有一些讲究?他说有讲究的,人数还没有达到一定数目的时候不需要有太多的制度,制度越多,越受捆绑;但是当人数达被推举的执事是一个姊妹,这个姊妹在教会里面的见证非常好,也有美好的灵性,但是每一次讨论下来,总会有几个人不同意。不同意的原因是因为那个姊妹还没有结婚,她的年龄很大了,大家都以为她要守独身了,教会建到一定量的时候,必须要有制度。但是即使达到有制度的条件,还需要每个企业领导都有执行制度的素质,这个很重要。

我把这个引用到教会中,我发现有的时候的确是这样,如果制度定得太早,同工们还没有达到执行制度的素质,特别是属灵的程度,灵命的程度——信靠主、祷告,顺服圣灵引导这方面都还不够分量的时候,太多的制度很容易形式化,变得僵化。我再举一个例子,去年有机会去香港九龙城浸信会,有一天和该教会的一个执事一起吃饭,这个执事蛮资深的。他们教会大约五千多人,有三十多位执事,他们的牧师和执事的关系很
好。有一次牧师就开玩笑控诉执事:“那帮执事辛苦倒是辛苦,他们一直开会,一直开会,最后却悬而不决,开会通常要开到深夜两三点。”我很纳闷,因为我头脑中的香港教会和机构,都是非常讲究秩序和制度的。我就请教那位执事可不可以举例来说明为什么这么做,他就举了一个例子。他说有一次他们要推举一个人做执事。他们的制度规定要讨论、祷告,最后决定。他们教会的执事是终身制的,有的执事说,因为这个姊妹从没说过她不结婚,所以就有结婚的可能;既然有结婚的可能,就有嫁给不信主的人的可能,或者即使嫁给了信主的弟兄,也有嫁给灵命不如她的弟兄的可能,而他们教会对执事的要求一定要婚姻上可靠,有美好的见证。每次讨论都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他们执事会的主席面对这种情况,说,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我们就不做决定,放到下次讨论。这一点让我非常感动,我就问和我一同吃饭的执事,这件事情你怎么想的?他说,我们都顺服啊,我们都顺从圣灵的引导。我很感动,因为这间教会是一个制度、规划、计划都非常明细的教会,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相信圣灵会引导。只要有人持不同的意见,他们就一起祷告,如果要他放下,他们就一直祷告让他放下,求圣灵感动他放下,他不放下表示圣灵还没有感动
他,所以他们就一直顺服,所以就一直开会,一次会,两次会,一直开下去,一直悬而未决。这间教会有八十多年的历史了,它给我触动很大,这个教会应该很讲秩序,而且管理得很好,竟然在这样的事情上非常尊重圣灵的引导,大家同心合意,甘心顺服,虽然疲惫,还是继续。我自己的感受是好像中间没有一个模式,但是却有一个属灵的原则,在秩序、次序和圣灵的引导当中,重心还是要放在属灵的原则上面,我是这样领受的。

计老师:制度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处理总会让我想到《使徒行传》,教会在建造的过程中,从不完善到完善,由此可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是一定会产生的,而且制度越健全,问题会越少,效率也会提高,因为任何管理的原则就是化繁为简。第二,教会的一种管理基本上是长老会的,即长执会的管理;另一种是浸信会的,即会众管理。一般我们在学管理学的时候就很容易明白,有制度是必须的,因为制度可以约束我们自己。在任何的制度下面,就会有一个可以认同、顺服的东西,我们愿意接受其约束,从而实现在约束里的自由。所以我看一些机构、教会,其制度建设在我们国内从无到有的过程,中国家庭教会不是马上套用式的,而是要有灵活性,适合我们自己的状况,慢慢地接受。在过程中需要建立原则,没有原则就没有制度,但是在原则之下还是需要有一些灵活性,要会把握这个尺度。

朱建中:我愿意对以上两个受苦传统以及建制与肢体相交亲密团契还有圣灵运行的关系做一个回应。我想还是要回到圣经的传统,首先我们在查考受苦传统的时候要认定,无论是使徒的受苦传统,还是历史上圣徒的受苦传统,都是圣经大公传统中的根本性理念的传统。另一方面,在中国五、六十年代,信徒可能会因着不加入三自而马上面临逼迫,在我们这个时代当中不可能照搬当时的情况,想要期盼同样的经历,那已是不太可能。我们刚才举了很多例子,比如浙大青年会的一位弟兄,以前是一个优秀的党员,因为信主而面临逼迫,这是他对受苦的领受。有一点是共通的,我们要找到这个共通点,我想,在每个时代以及每个领域当中,信徒都会因着忠实地跟随主而遭受磨难,这个可能就是它的共通之处。这也是我们谈到的受苦传统中所承接的那个重要部分,那么就现在的挑战而言,我个人觉得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就是对我们的一个考验。
另外一个话题就是建制与肢体相交亲密及圣灵运行的关系,我是这样认为的,首先,它是不违反圣经大传统的传统,需要来承继它。圣经中既有建制,又有肢体相交亲密。在肯定了这一点后,我们发现它在资源性上面的不同。在以前服侍小型教会的时候,我们面临的是少数群体、单一群体,此时会特别多地经历到圣灵的自由运行。当我们服侍的群体已经不同的时候,我们如何来做承继的工作?有一点可以肯定,对人数众多的大教会而言,建制势在必行。这点如果确定下来,就要考虑这个问题,圣灵当然不会随着时代或者地区不同而受到限制,那么我们要思考的这个共通的问题到底是什么?我们认定建制与肢体相交亲密不对立,这点确定之后,在寻找共通性的时候,我们就要来思考,以往人数少的时候,肢体之间的关系就很亲密,问题是这个肢体关系亲密的基础究竟建立在哪里?如果建立的基础是因为人数少,才有亲密关系,那么当然人数多了,就没有办法建立亲密关系。同样,如果人数少能够让人经历到圣灵的自由运行,如果圣灵自由运行的基础是建立在人数少或者服侍群体单一的基础上,那么当服侍群体增多的时候,当然没有办法来适应圣灵的自由运行。我觉得共通性的问题需要去找到,也就是什么能使服侍的群体中弟兄姊妹之间关系更亲密,更能经历圣灵的自由运行。回过头来,仍要回到《罗马书》12章 2节下半节,也就是心意更新而变化,这倒是可以去考察的地方。

圣灵带领下的团队服侍/萧寿华

圣灵在五旬节那天降临在门徒身上,在此之前,所有门徒都因为基督升天前的嘱咐而在耶路撒冷等候。他们聚集在一起,同心警醒祷告和等候。就在这时,圣灵便临到,使新约的教会得以产生。所有门徒都被圣灵充满,他们向人传讲福音,指出任何人只要奉耶稣的名悔改、受洗,也同时可以领受所赐的圣灵(徒2:38)。新约的教会是因着圣灵的降临而开始的,而使徒也相信圣灵会带领教会成长。他们经历到圣灵的大能与力量,也继续等候圣灵进一步的工作。《使徒行传》并没有将新约教会的每一项组织和管理细节都铺陈出来,然而,经文却明确指出,教会领袖是有意识地住在圣灵里,并且透过圣灵去治理和领导教会。

一、集体领导

十二使徒(包括刚选立的马提亚)很自然地成了教会的领袖。他们亲眼见过基督,受过他的教导,也是他所拣选的。《使徒行传》内的多次记载都指出,这个“十二使徒团”(College of Twelve)是以集体的方式治理教会和作出各项决定的。虽然有时彼得和约翰以独立的身份在经文中出现,但都是在传道或行神迹的时候才是这样。十二使徒以集体的方式拣选和按立了第一批执事(徒6:2—6);他们又一起作出决定,打发其中二人到撒玛利亚,在撒玛利亚人中间完成圣灵的工作(徒8:14—17);他们在巴拿巴的引荐之下,共同接纳保罗,也共同确认保罗所说的话是出自真心(徒9:27);后来彼得在外邦人中间的事奉引起了争论,其他的使徒便共同合作,一起解决此事(徒11:1);最重要的是十二使徒彼此委身,如同一人般委身服侍耶路撒冷教会;逼迫临到的时候,许多门徒都逃离了耶路撒冷,而十二使徒却坚定不移,一起稳守于城中(徒 8:1)。
十二使徒这种集体领导的管理方式明显地反映出各人均乐意放下自己的主见,转而留心圣灵对整体的引导;并相信圣灵的引导在整体的探求中可以辨识出来。
使徒并非只是以特权阶层的身份来治理教会的,他们在耶路撒冷教会内拣选了一群长老,并与他们一同治理教会。在耶路撒冷会议之中,“使徒和长老聚会商议这事”(徒15:6)。由此可以看出,这些长老后来更承接了使徒的职事,成为教会领导群体的成员。
有关这次商议的经文,记录了新约教会领袖举行会议的时候几个十分重要的议项。整体说来,他们都是在寻求圣灵的带领。第一,参与这次讨论的有安提阿的代表,他们分别是保罗、巴拿巴和其他一些信徒;第二,会议开始的时候,大家能够自由地发表意见。可能路加认为没有必要记载,所以没有详述其中的细节;第三,彼得、保罗和巴拿巴都分享了他们亲身经历到圣灵在外邦人中间的工作。这些重要的工作调校了犹太人旧有的观念,叫他们重新明白神在外邦人身上的旨意;第四,雅各是保守派的犹太基督教代表,而且很可能是主持该次会议的使徒。他引述神的话,然后宣布最终的决议;第五,雅各针对一些可能对会议结果影响最大的事物,提出了一些有关外邦基督徒生活的建议,那就是,叫他们禁戒偶像的污秽、奸淫,以及勒死的牲畜与血。对于严守律法的犹太基督徒来说,雅各所提出的实在是非常重要的折衷建议,这叫他们明白应该如何与外邦信徒相处,尤其是如何一起用饭;最后,会议决定差派两名耶路撒冷的领袖,带着一封信前往外邦信徒为主的教会去,亲自向他们解释使徒的决议,并且澄清一切可能出现的误会。
耶路撒冷会议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典范,解释如何透过领袖的会议来解决纷争。这些领袖相信,在议论的过程中,需要小心聆听当事人如何经历圣灵的引导,思想神的话语在某件事上的应用,并且在不违背真理的原则下作出妥协,以维护信徒群体的合一。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清楚意识到,他们是在倚靠圣灵的带领,所以他们所作的决定是“圣灵和我们的意向”(徒15:28),彼此并没有抵触。

二、会议中对圣灵带领的辨识

不少人以为明白神的旨意是个人的事,历世历代的基督徒也都只是这样问道:“我怎样才能明白神的旨意?”过分强调自我,是导致教会缺乏操练集体寻求神旨意的原因。这种情况使教会越来越难以建立圣灵领导的团队服侍。信徒通常都是依赖教会一般惯常的会议程序为教会作各等的决定,并且以为由此而得的决议就必然是神的旨意,他们当中纵使有人不赞同其中的决定,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有时个别团队成员为了取得自己想望的结果,便四处进行游说和拉拢,可是,如果决定是以这种方式达至,必不能取得整支团队的一致认同,部分成员甚至可能会不愿执行有关决定。如何让同工可以集体地明白神对整体的旨意而不至于被会议程序操控,是属灵群体今天要迫切探讨的问题。
奥罗义(Roy M. Oswald)和麦泽奇(Jacki McMakin)在他们的著作《如何防止信徒领袖枯竭》中指出,一项调查研究显示,在导致信徒领袖枯竭的六项根本原因中,排行最高的是“令人气馁的会议”。问卷中有一个问题问道:“你对堂区会议的决议常感到很气馁吗?”受访者之中有57.9%填答“是”,只有9.8%填答“非” ,其中一位受访领袖更对他的事奉经历有这样的感受:“75%的时间都是白费的。我觉得自己既然已经承诺,就不得不出席会议,尽管他们花费3小时的时间来处理45分钟的工作。”这两位作者进一步强调说,导致工人枯竭的,不一定是劳累的工作,而是因为工作徒劳无功和白费心机所带来的挫折感,而缺乏组织和准备不足的会议往往是造成这类挫折感的根源。
大多数研究者都指出,有效的事务会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会议开宗明义,一开始就解释会议的目的;2、所有报告都应编印出来,在会议之前先发给各与会者,大家不应在开会的时侯阅读报告,而只应就着报告发出简短的提问和解释;3、每项议程都应写上“仅供参考”,“仅供讨论”或“有待议决”等注脚,而与会者必须在开会之前已经翻阅各项议程;4、因为资料未备齐而不宜讨论的议程应留待下一次会议商讨; 5、简单的项目应安排在会议开始或结束的时候讨论,会议早些时段所取得的效果会使大家更有动力并受到鼓励,然后才进入会议中段,着手处理较复杂的项目。

一切能促进会议取得成效的技巧固然是重要的,可是,基督徒在考虑这些因素以先,更要明白会议的最要紧工作是寻求神在他们身上的旨意。他们最首要的目的,不是收集大家的意见和投票议决;大家聚在一起,是要以诚恳的态度来明白神最高的主权,并且细查在那些重要的决定上他的旨意是什么。他们最大的需要,是一种共有的渴求——渴求明白神对他们这个群体有什么指示。
在辨识神旨意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从各种喧闹的声音中分辨神的声音,因为属世界的意见、骄傲所带来的欲望、竞争的心,以及众多属血气的声音,都会与圣灵的声音混在一起,有时我们会将自己的声音、至亲好友所发的声音,或是忧虑和恐惧所造成的声音看为神的声音。《聆听的心》的几位作者说:“所谓辨识(discernment),原是一种祷告的模式,我们在其中需要将自己全然向圣灵敞开,让他动工。他要我们放下过去已有的旧观念,接纳新的可能性,并且准备随时以新的角度去看事务..从而使我们加入神的阵线。”
因此,当大家开始共同辨识神旨意的时候,必须先将自己调校进入神里面,着意地向神敞开自己,让圣灵住在大家中间,各人必须相信主耶稣必会主动带领那些等候他的人,大家须有所准备,尽自己所能够理解的能力,以耶稣的心去思想问题。大家必须全人投入,在这个会议的过程中使用理性的分析和思考,也运用属灵的感情和触角,好叫自己整个人贴近耶稣的心思。换言之,每个成员必须以自己和耶稣的关系为最首要的关注:要做到这一点,大家不仅仅是出席会议,还要每天委身,巩固和更新自己与耶稣的关系。
我们若是留意到基督在会议中的临在,就必须开启自己的心,随时准备谦卑恭听。开始会议之前,主席应该先和大家拨出一段安静的时间,好使思想和心情都平静下来,大家心里可能还纠缠着生活上所遇到的事情,或是忧虑着会议之后所要面对的挑战。这一刻的安静可以帮助大家取得内心所需要的宁静,从而更能够清楚听到神的声音。有些人可能不习惯在人群之中安静,他们的心或许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真正平静下来,学习共同辨识神的旨意。对这些人来说,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每天进行安静的操练:“我们若能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培养聆听神的习惯,日常生活与举行会议便会越来越协调一致,二者都是在事奉神,也可以在互相确立中建立更完全属神的生命。”如果个人私下从来不曾尝试过聆听神,那么大家相聚在一起的时侯就绝不可能会一同听到神的声音。个人倘能在自己的生活中常常操练,大家在一起聆听神的事上就必会变得越来越敏锐,而群体辨识的能力提高,个人明白神旨意的能力也会加强。故此,大家在共同辨识神旨意的同时,其实也促进了个人灵命的成长。
在辨识神旨意的会议中,我们可以祈求神的引领,但是却无需抹杀人的判断。虽然圣灵不会受制于任何启示的形式,但我们可以遵循以下三个方面寻求神的旨意,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从其中一个方面得到引领。第一,我们可以借着认真研读与寻求神的话语而得着引领。第二,圣灵会以各种方式在我们心里运行,向我们启示他的指引。第三,各方面的客观环境因素循着类似的方向互相印证,从而叫我们看到清晰的指引。
在会议中辨识神的旨意的时候,翻看相关经文,或是讨论最近发生的事情对要决定的问题的意义,以寻求亮光,都是合宜的。出席会议的人一方面可以理智地分析眼前的处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分享他们怎样感受到圣灵在他们自己和群体中间运行引导。
《聆听的心》的众作者在讲解圣灵引导的标记时指出,除了感受到一份平安、喜乐和一阵涌现的干劲之外,还会出现两个很重要的标记,那就是持续浮现和不谋而合的现象。所谓持续浮现,就是“如果同一个信息在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方式不断地在群体中出现,那可能表示神正在说话”。至于不谋而合,就是“群体在一段时间内分别思考并做着不同的事情,而这些事情表面上看来是互不关联的,但却突然间可以拼合在一起,并且产生一个合理的解释。又或是群体中的各样资源竟然不寻常地配合在一起,因而回应了某些需要”。要是我们看到一些信息多次出现,或是看到一些事件同时发生,以至带出一个清楚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众人就能轻易地取得共识,并且也会共同地被一种热切点燃起来。

三、寻求印证的领导

神在教会历史中确曾兴起一些重要的领袖,以权威的身份独自领导一个运动,或是一个宗派的发展,但在具魅力的领袖离去后,多半没有另一位同等分量的人物接上;而教会的领导则需要一小群同心合意的领袖接续事奉。权威领袖的权柄并不是来自个人,而是来自神的道,任何一个人失去对神真理的尊崇与谨守,他便失去了领导的权柄。旧约圣经谈及当一位君主登基时,他必须特别为自己抄录一本律法书,“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申 17:19—20)在更多情况下,教会并不是由一人专权地领导,而是在一小群领袖中,由其中一位做主要的牧者,连同整群领袖一起带领教会成长。这位主要的牧者,首要的关注是要建立同工团队中彼此间生命的关系。倘若教会领导的工作建基于同工团队的生命,同工团队便需要彼此立约,互相守望,互相负责,不容许任何一人的生命出现缺口,以至恶者可以乘机破坏教会。旧约亚干一人犯罪,牵连整体会众,是今天的教会领袖当常引以为戒的。
主要的牧者在领导教会时,要谦卑地寻求其他领袖们的认同与印证,并相信圣灵会同时在其他领袖心中运行工作。有些主要牧者认为,当别人不赞同他的鸿图大计时,便是没有信心;当别人要求一些具体数据以支持某些立论时,便是“凭眼见不凭信心”,随之而来的便是以各种属灵的“高调”,批评其他人善意的质询及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同工因这位牧者的权威而慑服,但实行时却是阳奉阴违,勉强敷衍;或者会在长久受压制下,产生激烈的争论,而终以分裂结束。

事实上,主要的牧者需要有异象,他才能带领教会前进,但领导者要知道真正的异象必然是从天上而来的异象,而创始成终的掌权者必然会引领异象的成就。在祷告依靠中,我们相信任何个人的软弱或环境的阻碍,都不能拦阻神成就他的旨意。牧者或同工团队当存有这份信心,分享所领受的异象、方向,而分享的重点应包括:1、个人如何从神领受方向,探索的过程、内心的印证及仍有的疑惑。2、在客观环境上有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所要付出的代价,对可能有的正面和反面的影响作详细分析、描述(这也可以交由另一个特别研究小组负责)。3、分享个人如何看待这些可能的困难,再放开地让个人自由讨论,寻求神的旨意。过去我曾经历带领教会思想扩堂的方向,对于其他领袖们提出的一些可能有的问题感到难于接受,也深怕他们的小信会拦阻神要给教会的恩典。在这个过程中,我开始体会这不是别人的小信,而是自己的小信:难道我不相信神的能力可以超越我们的讨论吗?难道他的作为会被会议桌上的议决所限制吗?记得在一次晚间执事会的会议后,我带着不安的心情回到家中,心想执事会所定下的条件,卖家必不能接受,整个计划可能会告吹。
临睡前随意打开圣经,一句经文亮在我的眼前:“你只管安坐等候,看这事怎样成就!”(得3:18)神的话似当头棒喝,我立刻把事情交托给主,未几,事情便在出乎预料的情况下成全了。
从那次的经历中,我初步学会了向别人分享异象、发展方向的步骤:1、提出个人的领受;2、安心地容让其他领袖提出各种客观的困难,不认为他们是反对自己; 3、给予别人反复思想的空间,不要求别人立刻认同个人的方向,同时勉励每个人热切祷告及组织各项祷告活动; 4、在要做最后决定的会议中,除复述一些客观的困难外,邀请个人讲述内心的感受、个人的信念,让整群可以接触到别人的心灵,将决定从思维分析的层面引往心灵的层面,然后在祷告中同心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主要牧者所提出的发展方向,可能得不到正面的回应,又或是在探索过程中感到领袖间有明显的分歧,作主要牧者的便当在信心中谦卑地放下提案,等候将来更适合的时机。这并不表示该次的探讨失败,因为不少教会重要的发展方向都是经过多个阶段的讨论,逐步明朗起来,及至最美好的时刻才作出决定。揠苗助长不但不能让全教会同心以赴,反而会破坏教会的合一或结出未成熟的果子。

四、天职的呼召

新约教会有一点令人赞叹的,就是十二使徒虽然背景迥异,但彼此却能合作得水乳交融,其中最合理的解释,是因为他们同感神的呼召,而神的呼召引领他们一起承担使命,以至他们能够克服彼此相异之处。他们每个人都经历过耶稣的亲自呼召,也知道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呼召。当他们决定要选立另一个人来代替犹大时,是因为他们全都相信需要有一个新人来与他们共同完成受托的使命:“必须从那常与我们作伴的人中,立一位与我们同作耶稣复活的见证。”(徒 1:22)这支十二人的同工团队并非被迫走到一起,而是因着一个内在的呼召和共同的异象被联合在一起,这也就是同工得着圣灵领导的重要先决条件。
如果团队同工的焦点不是放在大家共同的使命上,而是集中于各自的恩赐与能力上,那就很容易出现成员之间彼此争竞的现象。天职有别于职业,“天职”的英文 vocation源自拉丁文vocare,意思是“呼召”,神呼召我们一起进入神国的群体中,成为他的子民,他呼召个别的子民,也呼召整个群体去实践他的使命。所谓天职,就是我们个人的人生方向,也即把基督徒召聚在一起共同承担使命的神圣呼召。属世的社会是根据我们的成就和功绩来衡量我们的价值。于是职业、地位也就成了我们的身份象征,每个人千方百计地在事业上冒出头来,目的也是为了证明自己比别人优胜,比别人有价值。卢云及一些作者指出这是个陷阱:“在一个如此看重成就的世界里,我们往往会因着只关心自己的事业而越来越对自己的天职充耳不闻,如果我们误以为事业是最重要的,我们就无法再听见那呼召我们众人同负一轭的声音,我们内心会充斥着自己的大计、企划、推广工作,以至排斥一切阻碍我们追寻个人目标的人。 ”
我们需要不断将焦点调向自己的属灵天职,好叫我们能够摆脱职业化本身所带来的危机,使我们专注于神对我们的属天计划。固然,事业不一定是与天职对立的,有时我们的事业可以是回应天职过程中的一个人生阶段,不过,我们却不能纯为事业的缘故而建立事业,我们需要恒常检讨自己的事业是仍能协助我们履行天职,还是叫我们逐渐远离天职。每当我们容让事业凌驾自己的天职,我们就陷入与他人竞争长短的血气危机之中。卢云进一步解释道:“一份与天职割裂开的事业必会带来两不相容的情况,但一份与天职配合的事业,却能具体地帮助我们将自己特有的才能运用于身旁的群体。”
传道同工队伍中的牧者有时也会视自己的事奉为一份事业,不自觉地将天职的事奉转变为个人要追求发展的事业。比方说,有些牧者会千方百计争取机会到一些大型聚会中讲道,借此建立自己的“属灵权威地位”;有些牧者则夙夜不懈地工作,把事工推展得有声有色,但动机却是要显示自己比其他牧者优胜。将事奉天职降格为一份纯粹的事业,必然会将团队的团结和谐破坏净尽;牧者之间的不同随即引发彼此间的争竞,而不是为整个群体带来更强大、更丰富的潜在动力。
相对而言,倘若个人都是定睛于神对整个团队的呼召,就必能体会到:别人的恩赐也就是全体的恩赐。故此,每个成员便可以支持其他成员运用和发展他们的恩赐,同时也会将自己的恩赐视为属于整个群体的恩赐。一间教会的主任牧师的个人讲道恩赐并不强,其后他发现同工团队中一位牧者有明显的讲道潜力,便安排他多负责讲道,并且公开感谢神赐给教会一位善于讲道的牧者,而自己也可以转而把精力集中在教会其他的领导工作上。

哥林多的信徒多好争竞,所以保罗提醒他们不要拿“人”来夸口。保罗反对以人作为比较,他倒宣告一个伟大的真理,以解释在基督里的一种属灵拥有权:“所以无论谁,都不可拿人夸口,因为万有全是你们的。或保罗,或亚波罗,或矶法,或世界,或生,或死,或现今的事,或将来的事,全是你们的;并且你们是属基督的,基督又是属神的。”(林前3:21—23)如果大家都清楚明白自己所拥有的一切,以及基督所赐的丰厚的恩典——包括基督徒群体之中最出色的品质和恩赐——都是归属于基督的,基督徒的团队成员就不会有嫉妒和骄傲,而大家也会明白自己能够成功,不是因为他们本领过人,而是出于神对他们的恩惠和整支团队所被托付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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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选自萧寿华牧师所著《圣灵领导下的教会管理》第二章和第五章的部分章节,本刊对选文做了一些编辑。萧寿华牧师是香港北角宣道会的主任牧师。

2009冬季号卷首语

在《使徒行传》中,我们看到,由于圣灵降下后的大能工作,教会建立并且规模开始迅速扩大。随着“门徒增多”,教会治理方面的问题突显出来,以致抱怨的声音达到使徒面前。使徒们处理这个问题的思路并不是几个人 自己商议一下,指定几个执事或者同工去解决那些急需处理的问题,然后事情就了结了。他们召集了所有的门徒,要他们从众人中“选出七个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智慧充足的人”来管理这事。在这个过程中,使徒们只做了两件事 :提出了资格标准,并且在众人选出了七个人之后,“使徒们祷告了,就按手在他们头上”。(徒6:1—6)

这段记载为新约教会的治理提出了很好的模式,其中既涉及到不同职分的分工:有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的工人,也有以管理饭食为事的工人;也涉及到承担教会职分的工人的产生方式:教会按照使徒提出的标准,通过选举来印证谁是神要使用的工人。

中国教会多年来一直以“回到使徒时期”为自己建造教会的口号,但似乎并没有因此对教会中明确的职分分工及选立方式产生共鸣,而是对教会建制或组织化进行淡化。这方面的原因可能是多重的。有文化方面的原因:习惯于在儒家文化所倡导的某种亲情或友情中处理事情,或者在把众人视为要按规则行事的集体时,下意识地把个人(自己)例外出来。也有神学方面的原因:习惯于在个人感受中寻求或经历圣灵的引导,而将组织或建制视为对抗圣灵引导的因素。当然更多的是历史的原因:特别是在上世纪 50—70年代之间,家庭教会的人数较少,且处于较为严酷的生存环境中。

然而,随着近些年教会规模的迅速扩大,教会组织或治理的原则问题再次被提到教会带领者的面前。教会的转型或建造需要我们反省自己对教会组织化的观念,并从圣经中寻求教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对于新约教会来说,这些基本原则更多且更直接地反映在新约圣经中,揭示出圣灵普降后在一个有秩序的基督身体中的工作原则。忽略这一点,我们可能就会下意识地被一种“摩西情结”所支配,即看自己是神所独自呼召并托付使命的“摩西”,看其他的人都在山下,只有自己一人在山上;或者像以利亚所说的,所有以色列人都背弃了神的约,只剩他一个人在为主大发热心。在这种情结中,显然耶路撒冷会议那种“使徒和长老聚会商议这事”,在一个群体中寻求圣灵带领的治理模式就可能会被排除在我们的视野之外。

本期的神学主题是“教会制度建造”。我们试图在神学层面探讨当下堂会型教会的一些基本治理理念。其中涉及到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组织秩序是否与圣灵的引导相冲突?圣灵除了在我们个人的感受中带领我们之外,是否还会在一个同工团队中工作,借着在团队中彼此的印证来带领教会?本期的内容,虽然只是一个初步的探讨,但愿它能够有益于对教会治理模式的更进一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