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 金永奎(天明),男,38岁,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负责人,现住海淀区世纪城﹡﹡﹡﹡﹡﹡,邮编:100097,电话: ﹡﹡﹡﹡﹡﹡。

被申请人: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案由:不服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于2006年8月11日对金永奎作出的不同意申请“基督教北京海淀区守望教会”筹备、成立前审批的审查意见。

议请求:请求撤销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作出的审查意见。

事实与理由:
2006年7月21日,申请人金永奎向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淀民宗侨”)递交了“基督教北京海淀区守望教会”筹备、成立前审批的申请材料。当日,海淀民宗侨为申请人出具了《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及《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2006年8月11日,海淀民宗侨出具了审查意见,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海淀民宗侨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特依法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但被申请人作出上述不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审查意见,却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查意见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被申请人依据《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申请人申请筹备、成立的社团没有经市宗教团体认定的牧师,故不具备与本社团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因而作出不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审查意见。被申请人对这一法规的适用是错误的。

1. 有无“宗教教职人员”并非成立宗教社会团体的必备条件。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而对于成立宗教社会团体的具体条件,则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中作了具体规定:“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一)有团体的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二)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四)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五)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也就是说,成立宗教社会团体,只要有负责人就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而不需要先有“宗教教职人员”,因为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是宗教团体成立以后,为开展活动而自主认定的,是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而不是成立宗教团体的必备条件。

2. 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是宗教团体成立以后进行的活动。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宗教团体已经成立,因此,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是宗教团体成立以后进行的活动,是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并且法规明确规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此活动的管理权仅限于备案,而无审批权。

同样,《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也是对宗教团体成立以后的内部事务的规范,但被申请人却将此条规定错误地适用在宗教团体成立前的审批事项上,是对法律法规的错误适用。

3.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只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不能由其他宗教团体认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作为宗教社会团体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能由其他宗教团体认定,只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

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申请筹备成立的宗教团体的牧师,要由其他宗教团体来认定,不仅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更是违背了社会团体平等的基本原则的。

三、被申请人法律依据的错误适用势必导致政教关系的严重混乱

被申请人依据《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申请筹备、成立的社团中的教牧人员资格必须由市宗教团体认定,即北京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来认定。这就意味着非三自教会(指不属于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教会,下同)登记成为宗教团体,必须经过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自爱国会或“三自”)认定。这势必导致政教关系的严重混乱,也重新激化非三自教会与三自爱国会之间信仰和历史的矛盾。

1. 只有通过三自爱国会的认定非三自教会(通常称作家庭教会)才能登记,这种法规的错误适用违反宪法及《宗教事务条例》。

首先,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以及政府新近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信仰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只是指思想上的自由,思想自由是既成的、不能被任何个人与组织所剥夺的自由。因此信仰自由应该更多地是指信仰某种宗教的公民能够按照自己所信仰宗教的经典及传统来过正常宗教生活的自由。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团体这个部分中,也并没有列出三自爱国会,并将其作为其他宗教团体必须归入其中的唯一宗教团体。任何一个教会都应该有权利依法登记成为一个宗教团体,这才符合宪法的精神。我们不否认三自爱国会的存在是其宪法权利,但是,如果三自爱国会一行使宪法权利,其他所有非三自教会就不能再行使宪法权利,那末,其行使的宪法权利也就不再是真正的宪法权利。因此,只有通过三自爱国会的认定非三自教会才能申请成立宗教团体,这严重违背宪法。

其次,以行政审批的方式要求教会加入三自爱国会,严重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我们认为,无论是政府还是三自爱国会都不应该也不能够提出这样的要求。如果是政府部门提出这样的要求,那么这属于政府部门超越自己的职权干预了教会的内部事务及信仰(下面我们会说明非三自教会与三自爱国会的分别主要不是组织形态上的,而是信仰和神学立场上的);如果是三自爱国会提出这样的要求,那么这正表明论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认为,面对目前非三自教会这个局面的真正积极务实的态度是:承认非三自教会具有依法登记成为宗教团体的权利,让这些教会与三自爱国会一并成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宗教团体,从而在法律的基础上形成政府与教会的良性政教关系。这才符合建立中国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相反,任何打压一方,扶持另一方的做法都只能取得与其意愿完全相反的结果,这一点已经被近几十年的中国教会历史所证明。

2. 只有通过三自爱国会的认定非三自教会才能登记,这种法规的错误适用必将激化非三自教会与三自爱国会之间信仰和历史的矛盾。因为无论是从基督教传统的信仰及神学立场,还是从中国教会近五十多年的历史来看,三自爱国会是没有资格认定非三自教会的教牧人员资格的。

第一、三自爱国会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它是藉当时的政治运动产生的。我们认为教会不应该与政治联合,也不能参与政治运动,不管是教会处于“弱势”时还是“人多势众”时。教会与政治联合的结果,必然带来教会的世俗化和宗教对政权的干预,中世纪欧洲教会历史已充分证明这一点。政教分离是大多数教会所持守的原则,也是被历史证明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原则。三自爱国会的产生本身就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因此它在身份上无法代表大多数教会,也不能站在大多数教会的立场上成为联络众教会的领导性组织,所以它没有资格认定非三自教会的教牧人员资格.这也是无论是三自爱国会产生的当时还是过了五十年后的今天,仍有许多信徒和教会不参加三自爱国会的主要原因。

第二、从三自运动的历史来看,三自运动并没有带来教会的增长,反而使众多的教会关上了门(如,北京原先有66座教堂,经三自运动后只剩下了4座),并且有些教会的牧者及信徒只因不参加三自爱国会而被关进了监狱。当然,这与当时的大环境有一定的关系,但作为当事人,三自爱国会就这一段的历史至今也没有表示任何的歉意。这也是三自爱国会虽然登记为基督教团体,却不被许多非三自教会接受的重要原因。

第三、三自爱国会自建立时起所持守的信仰和神学立场就与非三自教会有明显的差别。三自爱国会所持守的信仰是教会历史上被称为“自由派”的神学立场,而非三自教会所持守的信仰是福音派的神学立场。这也是三自运动的早期有些教会领袖不参加三自爱国会的其中一个原因。过了五十多年的今天,在“三自”的神学建设中,我们仍不难看到质疑圣经无误之权威性、以及削弱因信称义等基督教基本教义的作法,这些作法已经偏离了基督教基本信仰,是持福音派神学立场的非三自教会不能接受的。因此,以三自爱国会来认定非三自教会的教牧资格,就意味着三自爱国会成了判定教会及其信仰正统性的“法官”,这是多数非三自的基督教会不可能接受的。

第四、教会坚持三自原则并不意味着必须加入三自爱国会。但三自爱国会却混淆这两个概念,在三自运动的过程中错误地把办教会的三自原则和加入“三自”组织等同了起来。如果说教会必须实现三自——“自治、自养、自传”,才有资格登记成为宗教团体,我们会完全认同(守望教会早已实现三自——“自传、自养、自治”,且是以真正的三自方式实现的)。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它的实质就是三自原则。但认同办教会的三自原则,并不意味着教会必须加入“三自”组织;反过来,教会不加入“三自”组织,也不等于反对办教会的三自原则。更何况三自爱国会自身并不是以“自传、自养、自治”的三自方式建立的,它是借差会和宣教士离开中国之机获得其教产(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合宜和正式的交接),又把已经建立好的教会藉政治运动的方式纳入到自己的体系中。这样既坐享旧有差会的各种成果,同时又标榜自己是“三自”,这样的“三自”,在真正坚持三自原则的基督教会里站不住脚是不难理解的。以加入这样一种“三自”的组织作为衡量教会是否实现了三自,并进而当作登记的前提显然是不具说服力的。

最后,是否加入三自爱国会不能成为判断是否爱国的标准。自从1954年“三自革新运动”改名为“三自爱国运动”之后,“爱国”问题就成为该宗教团体手中排除异己的政治利器。于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形成不参加三自爱国会就是反三自、反三自就是不爱国、不爱国就是反革命的逻辑。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表面上看来上述逻辑已被视为“极左”路线的错误而不再被公开提起,然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理念上若仍不放弃上述逻辑,甚至将其作为主导教会登记问题的潜规则,其结果势必将大批拒绝参加三自爱国会但却热爱自己祖国的基督徒人为地推向对立面,势必造成对爱国公民的极大伤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不利于国家建设的繁荣和发展。

3.只有通过三自爱国会的认定非三自教会才能登记,这不符合政府有关部门一贯宣称的宗教政策,包括三自爱国会自己的宣称。

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就回答“登记的基督教团体是否参加‘三自’?他们是否可以不参加‘三自’成为独立的团体?”这一问题时明确表示:“‘三自’是基督徒的群众性组织,而登记是政府行为,是否参加‘三自’组织不成为登记与否的条件.”(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把中国宗教的真实情况告诉美国人民—-叶小文答问实录》,第90-91页)既然“三自”是“基督徒的群众性组织”,它有什么资格来认定其他宗教团体的教牧人员资格?登记既是“政府行为”,为什么还必须通过“三自”的认定才能登记?。

原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丁光训在接受采访时论到中国家庭教会登记问题称:“比如现在外面宣传所谓地下教会不登记,是不愿意向‘三自’登记,认为‘三自’的人信仰有问题。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因为登记不是向‘三自’登记,而是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www.zjsmzw.gov.cn, 《丁光训主教谈神学思想建设》,张秀秀)既然“三自”自己都宣称家庭教会的登记与“三自”无关,那么,被申请人所提出拒绝申请人登记申请之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这也势必导致政教关系的严重混乱,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申请人谨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撤销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对申请人作出的审查意见。

此 致

    申请人:

附:我们为什么要登记?

摘要

教会登记不违背圣经真理。
教会登记符合法制社会的规范。
教会登记是神对我们教会的带领。
教会登记本着政教分离和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教会登记过程就是通过对话确立与政府合理的关系。
教会登记能更好地见证神,并且有利于教会进一步的成长。
本文

当我们开始思想教会登记的问题时,我们恳切地把它交在神的手中。我们每一位同工都清楚地意识到这是关系到神的教会的重大事情。在经过一段时间同心合意的祷告、交通及商议后,教会同工对下述问题一致地达成如下的看法。

一、关于登记所存在的顾虑

1.登记是否符合圣经的真理?

疑问:“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太22:21)。教会是基督的教会,是属于神自己的。真能够把教会交给世俗的权力来管理吗?

回答:教会是属于神自己的,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教会在这个世上的存在不需要得到政权的批准.教会在这个世上有教会的自主权。然而,登记并不是要放弃教会的自主权,也不是要让教会属于政权。

我们认为,世界不是神所放弃的(诗22:28)。基督已经拥有天上和地下所有的权柄(太28:18)。因此我们相信,这个世界有出自于神的基本法则和秩序(罗13:1下,4下)。而这种基本法则和秩序一定会以某种方式体现在一个法制的社会中。并且,他自己的教会在这个法制社会中应有其合法的地位。我们认为,教会是基督在这个世界中的代表。教会在这个社会中应该是一座山上的城(太5:14),是放在灯台上的灯(太5:15),是不能隐藏的(太5:14),这样才能照亮更多的人。

我们认为,登记乃是教会作为一个社会群体,自觉地把自己置于这个社会所有群体共同制订的基本法则之下,是要使教会能够在这个法制社会(公民社会)中肯定自己置身其中的合法地位。教会作为一个地上“有形的教会”,是这个世上所有社会群体的一员。而所有这个社会的群体都有责任和义务制订并遵守一些基本的社会法则,包括政府也都应该受到这些共同的法则约束。这就是法制社会的基本特征。在目前中国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拒绝进入到这个基本法则的范围,就是主动地把自己放逐于这个法制社会的主流之外。

2.如果登记,教会是否会失去自己的自主权?

疑问:如果教会登记,就有可能受到政权的控制,并在不自觉之中受到世俗因素的影响。教会真的需要付出这样的代价吗?

回答:教会在登记之后,一定会遇到一些新的挑战和试探。人不能保证教会在登记之后会有怎样的改变,是否会失去其见证的力量。这正是我们需要警醒的地方。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教会没有自己的原则。教会遵守“神的物当归给神”的原则,也就是政教分离的原则.这个原则具体地体现在:1)登记必须以保证教会自主权为前提。这个自主权具体地体现在教会在信仰及其实践、教会人事的任免,以及财物的管理及使用方面拥有不可让渡的权力。2)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3)教会不参与国际、国内的政治活动。

3.如果登记,教会现在的事工是否会受到影响?

疑问:如果登记,教会现有的事工及其同工是否会受到影响?

回答: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认为,在登记之后,教会事工一定会有一些调整。我们也需要祷告求神帮助我们尽力去保持已经开展的合神心意的事工,求神保守他自己的仆人。

我们同时认为,这种调整也是神给我们的机会,让我们能够针对新的需要,更好地为神在这个世代作见证。我们求神为新的事工开出道路。

4.如果登记,教会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权利?

疑问:现有的《条例》(指《宗教事务条例》,下同)十分含糊。教会如果登记了,就一定能够得到应有的权利吗?

回答:我们不认为现有的《条例》已经明确地赋予了教会应有的权利。我们认为《条例》在有些地方需要有所明确。然而,教会应该有哪些权利,以及教会是否能够得到这些应有的权利,我们相信,这都需要教会主动地参与、与政府对话争取来的。政府与教会之间的一个合理的关系不会自然地成为现实。在这个方面,教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教会应该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登记的原因与意义

我们教会为什么选择登记?主要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是神的带领

我们教会之所以选择登记,不是出于政府的压力,也不是迫于《条例》要求,乃是出于神自己对我们这个教会的带领。神让我们众同工一致地看见,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已经与上一代神的仆人所处的处境有所不同;神放在我们这一代人身上的负担也有所不同。简而言之,教会的成长让我们这一代神的仆人及教会对社会负有更多的责任。登记是教会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主动而自觉地试图去承担自己在这个社会所负有义务的一种表示。

2.在这个世代更好地见证神

我们教会之所以选择登记乃是为了能够在这个社会更好地见证神。在这个世代见证神的工作,一方面需要个人生命的见证,一方面也需要教会作为一个群体在这个社会中的见证。教会成长到今天,已经自觉地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存在,认识到自己对于这个所在的社会拥有责任。通过登记,教会可以寻求更合理的、也是“合法的”途径来以群体的方式见证神的作为。这个见证既是福音性的,也可以是社会文化性的。

3.教会成长的需要

登记也是为了教会建造和发展的需要。随着教会作为一个群体的扩大,教会的成长在今天已经到了一个重要阶段,不仅需要内部机制上的建造,同时也需要在这个环境中寻求更大的空间。我们认为,登记为我们教会提供了一个这样的机会。如果我们主动地把握这个机会,我们就能够在内部建造和外部拓展方面为教会的进一步成长赢得一个更好的环境。

4.对话与参与的过程

登记也是一个与政府对话的过程。我们意识到登记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我们也意识到登记的意义不完全在于登记本身,而可能更多地在于:探求政府与教会(尤其是家庭教会)之间一种更为合理的关系,我们充分意识到这个过程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意识到我们教会为此所要承担的风险;但我们相信,这是一个必须通过对话才能解决的问题,而教会对此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我们的信念

最后,让我们在登记的问题上再一次重申我们的信念:

1.我们相信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头,教会是他的身体,是完全属他的。教会乃是为着在这个世上荣耀他和见证他而存在。教会的存在不需要任何政权的许可。教会拥有自己的自主权。

2.我们相信耶稣基督已经得着了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他今天仍然在这个世界中掌权,并借着他自己的教会在这个世上为他作见证。教会在这个世上是灯台上的光。

3.我们相信教会在这个法制社会有神给予她的合法身份和社会地位。而这些在这个社会转型时期都不是现成的,乃是需要教会通过法律的途径取得。在这方面,教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愿神保守我们的教会,保守中国的教会,保守普世他自己的教会。阿们!

 

北京守望教会申请登记过程大事记 / 本刊编辑部

[ 编者按]某些未登记教会向政府申请登记的过程到目前已经告一个段落。在这个过程已经过去一段时间后,我们认为对这个过程有些回顾和反思对日后教会这个方面的工作是有意义的。由于本刊接触到的个案有限,下面收录的只是北京守望教会寻求登记的相关材料。我们无意要推动什么,我们只是认为对这个过程的文字上的记录及反思,对以后的教会是有价值的历史资料,有助于日后教会与政府间更有效的对话。
2005 年1 月22 日,北京守望教会当时的长老团新年第一次会议决议,一致同意教会向政府申请登记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团体,北京守望教会随即开始各项筹备工作。
2005 年4 月2 日,北京守望教会在教会同工会层面通过了关于登记的说明《我们为什么要登记》,并陆续在教会各团契中进行讲解。

附:《我们为什么要登记》
2005 年6 月19 日,经过多次的讨论与修订,北京守望教会在教会同工会层面通过了《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章程》,开始在教会中实行. 2006 年7 月,北京守望教会招募申请登记发起人满70 人。
2006 年7 月21 日,北京守望教会向北京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递交了“ 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筹备及成立申请材料”,海淀区民宗侨办公室出具了《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及《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附:1、《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2006 年8 月11 日,海淀区民宗侨办公室出具了《审查意见》,以北京守望教会“ 拟任牧师未经依法登记的市宗教团体认定,没有与本社团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为由,“ 不同意该申请”,并建议与海淀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系、接洽。

附:《审查意见》
2006 年10 月7 日,北京守望教会召开发起人大会,通报了申请结果,并向大会建议就海淀区民宗侨办公室的审查意见进行行政复议。
2006 年10 月9 日,北京守望教会向北京市宗教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就海淀区民宗侨办公室的审查意见提出申诉。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2006 年12 月5 日,北京市宗教局向北京守望教会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 维持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所作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7 年7 月18 日,北京守望教会向国家宗教事务局递交《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关于教会登记的意见》,尚未得到国家宗教局的回复。至此,北京守望教会的申请登记过程告一段落。

《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关于教会登记的意见》

宗教与法律讲座 / 李月胜

编者按]本文根据李月胜弟兄2003 年“ 宗教与法律” 的讲座内容整理而出。本刊对讲座的部分内容略有删减,在文字上也作了修订补充。虽然讲座的时间距今已经有四五年的时间,但是其中所传递出的信息依然有不少可借鉴之处,全文朴实简洁,道理通俗易懂。相信此文不仅能帮助中国教会重新看待法律法规在维护教会合法权益过程中的重要性,而且更有助于教会和政府之间的良性沟通,使中国社会成为真正的和谐社会,这是神对中国教会的祝福,亦是神对中国政府的祝福。

前言

感谢神复兴中国的会!随着教会不断发展,兄姊妹人数不断增长,教的影响开始辐射社会。在个过程中,教会不可避免要和一些政府部门打交道。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政教分离,即教会和政府之间要有一个清楚的界限,政府不能越过这个界限侵犯教会的合法权益,而教会也不能越界来干预国家主权。

但是根据我这些年的研究以及在实践中处理个案的经验,我发现政府颁布了某些和宗教有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施贯彻的过程中,有些基层干部贯彻得特别好,没有越过那个界限.但是另外有一些基层的干部,本身对国家的宗教政策没有吃透,没有很好地领会其中的精神,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越过这个界限,干涉了教会和信徒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愚昧无知,无助于教会和政府之间的和谐相处.而对教会来说,圣经上的教导再清楚不过,“ 要顺服在上执政掌权的” ,“ 为主的缘故顺服一切人的制度”,所以信徒不能越过这个界限来干涉政府的主权,落到另外一种愚昧无知当中,使教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恶化.但是当面对个别基层干部在执法的过程中违反了政策的原意,教会就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弟兄姊妹们非常有必要花些时间来研究学习国家的法律政策。

但是有些弟兄很不理解我:“ 你怎么半路出来研究法律和宗教政策呢?我们基督徒不是有圣经就够了吗?” 是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在神的手中,而且我们要高举神的名,因为“ 若不是耶和华建造房屋,建造的人就枉然劳力;若不是耶和华看守城池,看守的人就枉然警醒.”(诗127:1)“ 万军之耶和华说:不是倚靠势力,不是倚靠才能,乃是倚靠我的灵方能成事.”(亚4:6)“ 马是为打仗之日预备的,得胜乃在乎耶和华。”(箴21:31)

所以我要求弟兄姊妹该学法律就学法律,该了解政策就了解政策,但是真正保守教会可不是仅仅靠这个,而是要靠我们的神.我再强调一遍,我们今天真的不是倚靠势力、才能,不是倚靠什么政策法规,而是完全倚靠上帝的大能,倚靠上帝对中国教会特别的恩典来站立得住,我们要站在依靠神、仰赖神、交托神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的法律政策来维护弟兄姊妹和教会的合法权益。

有的弟兄问我:“ 你提到要用法律政策来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你这样说有圣经依据没有?” 好,现在我们就来看圣经上的教导,因为我们基督徒无论做什么都要有圣经依据的。

一、有关圣经的教导

1.旧约圣经

“ 波斯王古列元年,耶和华为要应验借先知耶利米口所说的话,就激动波斯王古列的心,使他下诏通告全国说:“ 波斯王古列如此说:‘耶和华天上的神已将天下万国赐给我,又嘱咐我在犹大的耶路撒冷为 建造殿宇。在你们中间凡作 子民的,可以上犹大的耶路撒冷,在耶路撒冷重建耶和华以色列神的殿(只有他是神)。愿神与这人同在。凡剩下的人,无论寄居何处,那地的人都要用金银、财物、牲畜帮助他;另外也要为耶路撒冷神的殿甘心献上礼物。’”于是犹大和便雅悯的族长、祭司、利未人,就是一切被神激动他心的人,都起来要上耶路撒冷去建造耶和华的殿。”(拉1:1—5)

这里有两处“ 激动”,第一处是神激动波斯王古列的心,使他下诏。若用现代的词汇来表达,下诏就是颁布“ 主席令”,或者颁布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这些政策颁布的背后是肉眼看不见的神的作为。另一处是神激动百姓起来上耶路撒冷建圣殿,神感动自己的百姓做主工。我们在这里看到神的两个动作,一是感动王,感动当时的政府颁布法令,为神的工作开路;二是感动他的百姓起来为他做工。可见,神做工不排除运用法律。

尼希米记1章主要记述了尼希米遇见从耶路撒冷来的犹大人,得知那里城墙被拆毁,城门被焚烧,心里非常难过,他就在耶和华面前禁食祷告,为神的家呼求。上帝感动尼希米,把重建城墙的负担放在他的心里,这是第一个感动。在第二章中神感动亚达薛西王赐给尼希米两个诏书,这里又出现了“ 诏书”,也就是颁布了法律文件,帮助尼希米更好地回到耶路撒冷来重建被毁的城墙。

以斯拉记和尼希米记的记载有所不同,在以斯拉记里神先感动王,然后感动人,而从尼希米记里我们看到的是神先感动人,然后又感动王。尽管次序不同,但我们通过这些经文,看到神做工的方式——既感动王,又感动百姓。神当然可以通过法律来做成事情,他的作为我们岂能测透?

以斯帖记3 章提到哈曼在王面前毁谤犹太人,王听信谗言颁布了法律,在12 月13 日这一天屠杀犹大人,无论老少妇女还是婴孩,全部在一日内杀掉,犹大人面临灭顶之灾。在第8 章中,我们看到上帝感动以斯帖和末底改,在王面前陈清利害是非,王回心转意,12 月23 日又颁布一个法令,保护犹大人的性命,并要剪除一切犹大人的仇敌。这场惊心动魄的斗争最终以末底改和以斯帖的全胜结束,哈曼和末底改及以斯帖之间的较量的途径便是王所颁布的两个截然不同的诏书(即法律文件)。

2.新约圣经

使徒行传16 章35—40 节中,保罗和西拉这两个神的仆人为福音的缘故被官长用棍毒打,之后下在监里.过了一夜后当禁卒告诉他们说:官长打发人来释放你们,你们可以出监了.保罗却说:我们是罗马人,你们还没有给我们定罪,就先打了我们,不行,让你们官长自己来,说清楚了再走.保罗强调自己是罗马人的身份,他显然非常精通罗马的法律,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罗马的法律在世界上是非常闻名、非常严谨的,在罗马法律中如果一个公民还没有被定罪就遭到鞭打,这是违法的.很明显,保罗是在借助罗马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官长是个懂法之人,他得知保罗的罗马人身份后很心虚,就亲自到监狱里跟保罗赔礼道歉,“ 领他们出来,请他们离开那城” ,从“ 领”、“ 请” 两字可以看出保罗他们争取到了自己应有的权益,尊严得以维护。

再看使徒行传22 章,保罗再次因为福音的缘故被抓,在犹太百姓面前为自己辩护后,千夫长叫人用鞭子拷问保罗,要知道众人向他这样喧嚷是为什么缘故。当时的官长并不知道保罗究竟做了些什么,就如今天很多人一样。虽然基督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也是中国五大宗教之一,但是其实有相当多的人对基督教、对圣经并不了解,很多人不知道基督教究竟是怎么回事,不知道传道人究竟是干什么的。所以我们要理解他们。我常常说,作商人肯定要和工商局、税务局等打交道,传福音的人肯定少不了和公安局、宗教局等打交道。为什么呢?因为公安局就是要负责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他们想了解信徒究竟聚在一起做些什么事情,有没有搞颠覆社会主义之类的活动,会不会影响社会治安。我觉得大家要理解他们的责任,他们需要了解我们,这是无可厚非的。

回到使徒行传的经文,官长询问保罗是对的,但是不应该鞭打保罗。兵丁刚把保罗捆上,保罗就说:“ 人是罗马人,又没有定罪,你们就鞭打他,有这个例吗?” 在这里,保罗再次为自己的权益辩护,他质问官长:“ 有这个例吗?” 换成今天的话来讲,就是“ 有这个法律依据吗?” 我们国家现在是依法治国,正逐步健全成为一个法制国家,法大于权,法大于人。我要提醒弟兄姊妹,若你们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去问问执法部门:“ 你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倘若基督徒的正常聚会受到冲击,或者纯正的福音被宣布为邪教,你们应该问问执法部门作决定的行政(法律)依据是什么。现在国家都讲司法公开,所谓的司法公开就是行政干部或者公安人员去执行任务的时候,他们应该有明确的行政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众人皆知的准则。当年保罗曾问官长“ 有这个例吗?” 今天我们也要问对方:“ 有这个法律吗?”

面对保罗的辩护,千夫长就来问他说:“ 你告诉我,你是罗马人吗?” 保罗说:“ 是.” 千夫长说:“ 我用许多银子才入了罗马的民籍。” 保罗说:“ 我生来就是。” 于是那些要拷问保罗的人就离开他去了.千夫长既知道他是罗马人,又因为捆绑了他,也害怕了.中国有句古话“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只要教会没有做违反政府的事情,没有做违法犯罪,诸如打着宗教的旗号诈骗钱财、玷污妇女、拐卖儿童等等,只要教会没有借着宗教做危害国家和百姓的事情,法律法规对我们起着保护监督的作用而非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我经常听到某某传道人或者弟兄姊妹因为信仰的缘故被有关部门误会了,人身还受到了伤害,发生这样的事情错不在我们的弟兄姊妹,因为没有确凿的法律依据来定我们弟兄姊妹的罪。退一步说,即使一个人真的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其人身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不能随便被打骂。真正违反法律的反而是那些滥用权力越过界限的人。

上面我们分享了第一个“ 要”——要法律依据,现在我们来分享第二个“ 要” ——要事实根据。中国的法律中明确表示“ 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机关定一个当事人有罪无罪,是要看行政机关掌握行政相对方什么犯罪证据,人犯罪不犯罪,是看他有没有犯罪的事实证据,请注意,行政官司是倒举证原则。使徒行传25 章中,保罗面对巡抚非斯都分诉说:“ 无论犹太人的律法,或是圣殿,或是恺撒,我都没有干犯。” 转换到今天的语境,就是:“ 无论是圣经真理,还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我都没有犯。” 但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就问保罗说:“ 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 保罗说:“ 我站在恺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我若行了不义的事,犯了什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辞。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我要上告于该撒。” 换到现今的语境,就是一个人若真犯了罪,受到法律的惩罚是理所当然的。“ 我要上告于恺撒” 用今天话来说就是要到中央去打官司。有些人在这里有疑问,“ 圣经里面不是不允许信徒打官司吗?” 在哥林多前书里有解释,那里的官司是指弟兄姊妹之间的纠纷,最好在教会内部解决,而不要上诉到不信主的人那里,免得徒然增加信徒的羞耻。保罗所说的上告恺撒是另外一回事,不要把这两者混在一起。

二、教会不运用法律的几种原因

根据多年的观察,我发现弟兄姊妹对神的话语非常渴慕,喜欢学习圣经,参加各样的讲座和培灵会等等,但为什么他们不去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不去看一些宗教政策的书呢?下面分享当今教会或弟兄姊妹不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几个原因:

1.没有详细查考有关经文

如上文所言,如果弟兄姊妹仔细去查考我提到的几处经文,从我提到的角度去揣摩,我想他们的认识肯定会有所改变。

2.认为与走十字架的道路矛盾

相当一部分弟兄姊妹认为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走十字架的道路是冲突的。某些教会或弟兄姊妹受到一些误会和委屈,他们会说:“ 感谢主,主耶稣当年挨打受骂,彼得保罗当年也挨打受骂,我们走的就是十字架的道路。” 其实走十字架的道路和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为什么这样讲呢?难道尼希米、以斯帖、以斯拉他们走的不是十字架的道路吗?难道问:“ 人是罗马人,又没有定罪,你们就鞭打他,有这个例吗” 的保罗走的就不是十字架的道路吗?我想这些属灵的伟人比你我都更爱神。

当面临不公的时候,正确的态度是恒切祷告,在祷告中高举十字架的救恩,宣布耶稣的主权。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尽一些自己的本分,至少和对方要一要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如果我们该争取的争取了,该询问的也都询问了,但是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这个时候我们的心里就完全踏实了:“ 主啊,你给我的这杯我岂能不喝呢?” 如果我们一点本分都不尽,遇到事情的时候就说:“ 这是神让我走的十字架的道路”,这样的结论过于简单。

3.认为与讲爱、忍耐矛盾

很多弟兄姊妹认为基督徒要讲爱与忍耐,他们看到下面的经文,“ 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要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就觉得如果别人冤枉了我们,或者罚我们的钱,我们当甘心忍受,这个时候才考验我们的爱和忍耐啊!

圣经里确实提到我们要讲爱与忍耐,这是圣经的真理,但不是唯一的真理,如果单单强调这一点,所讲的就不是圣经的全备真理。除了爱和忍耐以外,信徒当在真理和法律范围内刚强壮胆,只要不出国家法律的框架,只要不出圣经真理的范围,我们完全可以享受到我们应有的权益。

在这里多提一下,我发现教会内部有些信徒之间闹矛盾的时候表现得异常刚强勇敢、斤斤计较、不依不饶,不肯饶恕得罪自己的肢体。但真正逼迫来的时候,却没有那么刚强,一下子就倒下去了,是不是在教会打内战把力量都用完了?我和妻子有一个心志,不管别人怎么伤害我们(也许我们也曾经伤害过弟兄姊妹),不管别人对我们有多少误会(也许我们也曾误会人家),我们都要赞美神,感谢神,因为这些都是我们主内的弟兄姊妹,是我们的肢体,我们不搞内战,而是把我们的力量用到神要我们使用的地方。

4.属灵的口号下隐藏着自私

我知道有一些信徒面对别人被误解被伤害的时候,口头上挂着一句话,“ 感谢主,我们祷告吧” ,“ 感谢主,若主不允许,他的一根头发都掉不下来” ,“ 神让他进去有其美意,说不定要借助他向监狱里面的人传福音”,在行动上他们却不愿意去拜访这些出事信徒的家,怕引火烧身、受牵连。确实有些弟兄姊妹被人误解了以后在监狱里作了美好的见证,救了很多人的灵魂,我相信神也会通过这样的方法做工。但是我想问问那些说这些话的人,“ 如果是你的丈夫或者是你的儿子无辜却受到误会,甚至被抓进去,你怎么办?” 我就不相信他们会仅仅在家里祷告而已,除了祷告这个必须要做的事情外,他们是不是还需要做些其他的事情?譬如到相关的部门问问,“ 为什么要抓我的家人?我们家人犯了什么法?你们可不能冤枉好人啊!” 他们肯定会想尽一切办法和有关部门谈话沟通,甚至还会请律师来处理这件事,不把丈夫或者孩子救出来誓不罢休。今天在教会里面,为什么当有些信徒出了事以后,他们无动于衷呢?说到底,是自私。他们并没有把教会看成自己的家,并没有同为肢体的关联感。那些属灵的口号之下遮掩着人的自私,爱不仅体现在言语上,更应该体现在行动中。

所以我特别提醒弟兄姊妹,我们要省察自己,你我里面有没有自私的心态?

5.认为讲理也讲不通

有些弟兄姊妹认为我说的这套不管用,因为“ 现在有些部门、有些干部根本就不听你讲理,他们如何如何”.其实说这样话的弟兄姊妹仅仅是主观上的判断,多半没有实际的行为.倘若真如他们所说,那也是个别情况。如果连沟通的尝试都没有进行,那他们所保持的沉默无语,对事情更没有任何的帮助。从某种角度来说,不去和对方讲理其实就是自己堵住了沟通的渠道,结果两者之间就更讲不通理了。

根据我这些年来帮助教会处理事情的经验,我看到沟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在我们解决问题的时候,我真的看到上帝与我们同在,神的手就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施恩,我们都感觉到了这样的恩膏。我们要相信上帝在地上国度中的恩典,我们要相信上帝对中国教会以及中国政府的祝福。

6.认为这会带来更大的麻烦

有些观点认为,“ 教会吃亏就算了,吃亏是好事,不要惹了对方,这样以后会有更大的麻烦.” 这种观点暴露了国人性格中的弱点——息事宁人如果国家的公民都胆小怕事,都不敢站出来为维护自身权益说话,也不敢为维持真理和正义说话,那就会形成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罪恶大行其道,公义无处可找.圣经上说:“ 义人在恶人面前退缩,好像趟浑之泉,弄浊之井.”(箴25:26)如果一个公民面对某些基层干部不顾国家法律政策、恣意妄为的行为,不站出来据理力争,他就成了趟浑之泉、弄浊之井,只会导致此类违法的事件不断增多。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是非颠倒、黑白不分,所以我们运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非但不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麻烦,反而有益于整个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如果对不法的行为姑息纵容,那才会带来更大的麻烦。

7.认为这是与国家对着干

认为运用法律和政策来维护合法权益是和国家对着干,这是七种观点中最愚昧的想法.从若干宗教政策来看,国家不会越过界限来干预教会的合法权益.宗教部门是国家的职能部门,对宗教活动进行政治上的引导,把信仰宗教的人纳入到法规法律当中,但不会干涉教会的内部事务.也就是说,国家在政治上引导教会和信徒不反党、不反社会主义、不触犯法律、不去扰乱老百姓的正常生活,就可以了,这是正常引导.但是某些执行政策的人员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越过了这个界限.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就是把某些执行人员越过界限的行为明确指出来:这一部分是越过界限了,是错误的,你所代表的不是国家,你的行为只能代表你自己.所以,和我们真正有矛盾的不是国家、不是国家政策,而是那些越过界限执行任务的非法行为,是那些本身违背国家政策来干扰教会合法权益的人。所以我们绝不是运用法律来和国家对着干,反而,我们要和国家站在一起,和国家政策站在一起,共同对付那些违背国家政策的人。

加尔文论公民政府 / 加尔文

我们前面已经说到人受双重的治理,并 且已充分讨论到那在人的内在心灵里与永生 有关的治理,所以在本章中,我们要讨论到 社会建制以及外在行为的规范。虽然这个主 题与我前面处理的信仰的教义似乎无关,但 是结果会逐渐显明,我有充分的理由将两者 联系起来,并且我不能不如此去做;特别是 因为,在一方面,愚昧的人们狂妄地企图颠 覆神所设立的秩序;在另一方面,逢迎君主 的人推崇君权过度,甚至不惜以之与神的权 柄对立。这两方面的错误都必须予以拒绝, 否则就不免要将纯正的信仰废掉了。此外, 我们还应当知道,神在这件事上是多么向人 类施仁慈,好叫我们要更加虔诚地来表示感 谢。

第一,在我们未开始讨论这个主题之前, 我们当首先重述两者间已立定的区别,以免 像很多人那样,把这两件完全不同本性的事 不慎重地混淆起来。因为有些人一听到福音 所应许的自由,是要人唯独仰望基督,不依 靠人间的君王或政府,他们便以为若见到有 任何凌驾于他们之上的权柄,就不能享受自 由了。因此,他们以为除非改造整个的世界, 废除一切的法庭、法律和官吏,以及任何被 他们认为足以妨害自由的事,什么都不会好转。但是,凡能区别身体与灵魂、今生和永 生的人,就不难了解基督属灵之国度和属世 的政府,乃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而且彼此 相距天壤。既然以基督的国度为属世界的, 乃是犹太人的愚昧,我们就当照圣经的明白 教训,看我们从基督的恩典所领受的好处乃 是属灵的;因此我们要把那在基督里应许给 我们的一切自由,限于其当有的范围内。使 徒保罗在一个地方劝人说:“ 基督释放了我 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 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 ”(加 5:1),但为何在 另一个地方却吩咐作仆人的 “ 不要因此忧虑 ”(林前 7:21)呢?这岂不是因为灵性的自由很 可以和属世的奴役并存吗?他以下的话也有 同一意义,他说:“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 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 ”(加 3:28);又 说:“ 在此并不分希利尼人,犹太人,受割 礼的,未受割礼的,化外人,西古提人,为 奴的,自主的,唯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 在各人之内 ”(西 3:11)。在这些话里他表明, 我们在世人当中的情况如何,或是在哪种法 律下生活,都无关重要,因为基督的国不在 乎这些事。

关于公民政府的用途,下面还会有更合适的机会谈论。目前我们只希望人们理解, 若想废弃政府,这完全是一种蒙昧的观念。 它对人类社会就如面包和水,阳光和空气一 样重要,而且更为优越。因为它的目标不仅 是这些方面,即那些使人得以呼吸、饮食、 保暖(政府使人群共处,的确包括这一切的 事项在内)的事项,而且要使偶像崇拜、对 神之名的亵渎、对神之真理的侮辱,以及其 他冒犯圣教的事,都不敢公然发生或传播在 人民中间;使公共安全不受骚扰;使每人能 享受他的财产不受侵犯;使众人之间的交易 没有欺诈不义;使正直与谦恭可以培植于人 间;总之,政府要维护基督徒群体中存在的 宗教的公共实践,且使人道得以维持于人之 间。

希望人不要奇怪我前面似乎将宗教的事 置之于人的治理之外,如今却把它置于政府 的维护之下。其实我至今仍如以往一样,不 赞成人对宗教和崇拜神的事制定法律;可是, 我赞成以如下为目的的社会秩序:保护那些 有神律法的真宗教,使其不受到公然的亵渎, 并惩罚那些亵渎者。

不过,下面我们先作明白的划分,然后 分别给予论述,好使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 对于公民政府的完全秩序当有怎样的看法。 这种秩序可分为三部分:一,维护法律的政 府官吏;二,官吏借以施行治理的法律;三, 在官吏之下,为法律所治理的人民。我们首 先要考查官吏的功能,看其是否为神所许可 的合法职份;并看其职责的性质和权限。其 次,我们要考查,对于基督教国家,其规章 当有怎样的法律基础。最后,法律相对于人 民的用途是什么,他们对官吏应当怎样服从。

关于官吏的作用,主不但宣布官吏的功 能是他所赞许所接纳的,而且用极尊荣的称 号向我们推崇官吏。我们可以提出官吏的

几种称号来。诗篇以很尊贵的名称,称官吏 为 “ 诸神 ”(诗 82:1,6),来表明一切官吏 是神所指派的,他们都有来自神的权柄;事 实上是神的代表,作为神的代理者而有所作 为。 这并不是我的捏造, 乃是主基督的解 释,说:“ 经上的话是不能废的,若那些 承受神的道的人,尚且称为神 ”(约 10:35)。 这意思无非是说,他们的任务乃是由神所授 予,好在他们的职位上事奉神,正如摩西和 约沙法对他们所委任的审判官说:“ 你们判 断不是为人,乃是为主 ”(申 1:16,17;代 下 19:6)。神借所罗门的口所宣布的智慧,有 着同样的目的:“ 帝王借我坐国位,君王借 我定公平。王子和首领,世上一切的审判官, 都是借我掌权 ”(箴 8:15,16)。这是说,并 不是由于人的悖逆,君王臣宰才被赋予在世 统治万事的权柄;乃是由于神的护佑及神圣 乐意如此管理人事,与人同 在,并且引领人制定法律,施行公平的判断。 这正是保罗所清楚教训的,因他就神所分给 人的各种恩赐中,也举出治理的职份,作为 基督仆人照其所受恩典的量度用来造就教会 的方面(罗 12:8)。事实上,他在那里是更可 能指原初教会所委任施行公共纪律的长老会 议,不过在哥林多书上称为 “ 治理事的 ”(林 前 12:28)。

不过,就国家权力有同一目的而言,无 疑他是在把各种合法的权威都介绍给我们。 当他进而对该问题作充分的讨论时,他就对 此说得更明白。他说:“ 因为没有权柄不是 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作官 的是神的用人,“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 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 ”(罗 13:1,3)。这 一点可以为许多圣人的榜样所证实;其中如 大卫、约西亚、希西家乃是君王;约瑟、但 以理乃是大臣;摩西、约书亚和众士师乃是 群众中任治理责任的;他们的职能是神宣布 所承认的。所以人不应当再怀疑政府权 力,其不但是圣洁合法的,而且在人生中是最神圣尊荣的。

这种观念应当不断地存在于官吏的心中, 因为这是对他们强有力的鼓励,激动他们尽 忠职守,并对他们有特别的安慰,使他们在 职务上遇到的许多艰巨的困难得以减轻。因 为凡知道自己是施行神公义的人,应当何等 地热心追求正直、谨慎、仁爱、节制和清白 啊!他们如果知道他们的法庭即是活神的宝 座,他们怎敢在这法庭上容纳邪恶呢?他们 如果知道他们的口即是为宣扬神真理的工具, 他们怎敢不公平定案呢?他们若知道他们的 手是被派书写神的命令,他们怎能签署邪恶 的法令呢?总之,他们如果还记得他们是神 的代表,就要极其谨慎、诚恳、殷勤,在他 们的行政里对人们彰显出神的护佑、眷顾、 良善、仁慈和公义。他们也必须常常谨记着: 如果 “ 以欺诈为耶和华做事的 ”,必受咒诅 的话,那么,凡在公义的职位上以欺诈行事的, 就要受更重的咒诅。所以当摩西和约沙法想 要规劝审判官尽忠职守的时候,除我们上面 所引的那个原则外,他们就没有更有效的话 了。摩西说:“ 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 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因为审 判是属乎神的 ”(申 1:16,17)。约沙法说 “ 你 们办事应当谨慎,因为你们判断,不是为人, 乃是为主;判断的时候他必与你们同在。现 在你们应当敬畏主,谨慎办事,因为主我们 的神没有不义 ”(代下 19:6,7)。在另一处 有话说:“ 神站在有权力者的会中,在诸神 中行审判 ”(诗 82:1)。他们一旦知道他们是 为神所委任,有一天必须向交账,他们就 当尽忠职守。这种劝告值得为他们所特别注 意,因为他们若是失职,就不仅是以非法行 。 在另一方面,当他们意识到他们不是从事败 坏的、与神仆人不相称的职业,而是作为神的使者,在履行最神圣的职能,那么,他们 就能得着特别的安慰。

关于官吏的责任及其性质、圣经的描述 及其由哪些事项构成,这里我要简单说明。 假如圣经未曾说到这职能同时涉及神律法的 两块法版,我们也可从外邦作者学到如下这 点;因为他们当中论到官吏的职责、法律的 实施和公共事务时,没有一个不是从宗教及 敬拜神开始的。所以他们都承认,没有一个 制度能得以成功地设立,除非它是以促进宗 教敬虔为首务;凡只考虑到人的利益,而不 顾到神的命令的法律,都是背谬不合理的。 因此,既然宗教在一切哲学家的言论中占第 一位,而且这是为所有国家所普遍承认的, 所以基督诸侯和君王若不专心致力于此,就 当以自己的懈怠为耻。我们已经表明,神特 别命令他们负起这一职责,他们理当尽力彰 显并维护神的尊荣,因为他们乃是神的代理 人,而且靠着神的恩典掌权。经上对一切贤 明君王的称赞,大都是因为他们在宗教败坏 废弛的时候,恢复了对神的崇拜,或是他们 专注于宗教,使宗教纯洁安全。反之,圣经 历史认为,由于无政府或缺乏良好政府所产 生的一个罪恶,即是 “ 那时以色列中没王, 各人任意而行 ”(士 21:25)。

这些事证明那些愿意官吏忘记上帝,而 只愿官吏在人民中间施行公道的人,是多么 愚笨;因为神任命了理政者,并不只是为判 决俗世的争端,而不必顾及那更重要的事, 。这种观点为煽动 分子所采取。他们毫无忌惮,醉心新奇,巴 不得将那些遭蹂躏的虔敬之人的保护者,一 概驱除于世界之外。关于第二块法版,耶利米这样劝告君王 说:“ 你们要施行公平和公义,拯救被抢夺 的脱离欺压人的手,不可亏负寄居的和孤儿寡妇, 不可以强暴待他们, 在这地方也不 可流无辜人的血 ”(耶 22:3)。诗篇 82 篇也 有同样的劝告:“ 你们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 伸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当保 护贫寒和穷乏的人,救他们脱离恶人的手 ”(诗 82:3,4)。摩西嘱咐代表他的审判官说: “ 你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 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审判的时 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 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 ”(申 1:16, 17)。我不多说他在另一处,对将来的君王的 指导: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为自己 多积金银;不可向弟兄心高气傲,要平生诵 读律法(申 17:16,17,19,20),以及那充 满于经上同样的吩咐,叫审判官不存偏心, 不收贿赂。其实我在这里解释官吏的职责, 主要目的不在教导官吏,乃在对别人指明官 吏为何许人,神委任他们有何目的。因此我 们知道,官吏在位,是要维护人民的清白、 廉正和安宁。他们的唯一工作,理当是增进 公众的安全与和平。关于这一切德行,大卫 宣布他一旦身登王位,将以身作则,说:“ 邪 僻的事,我都不摆在我眼前;悖逆人所作的 事,我甚恨恶,不容沾在我身上。弯曲的心 思,我必远离;一切的恶人,我不认识。在 暗中谗谤他邻居的,我必将他灭绝;眼目高 傲、心里骄纵的,我必不容他。我眼要看国 中的诚实人,叫他们与我同住;行为完全的, 他要伺候我 ”(诗 101:3—6)。

但是,除非官吏能保护善人脱离恶人的 侵害,而且救助被压迫的人,他们就不能照 大卫的话行,所以他们必须有权力,压制邪 恶的罪,并严厉惩罚那些扰乱公共秩序的人。 因为经验十足证实了梭伦(Solon)的话:“ 一 切国家都赖赏罚来维持,一旦将赏罚去掉, 人类社会的制裁就都被破坏废除。” 因为若 无赏善,许多人就都会不顾公道与正义;若 无罚恶,恶人的暴行也不易遏制。而这两者 都包括在耶利米对君王和治理者的训谕中:“ 你们要施行审判和公义 ”(耶 22:3),施行 公义就是看顾、恩待、保护无辜者,为他们 申辩,并使他们自由;施行审判就是抑制行 恶者的妄为,压制他们的强暴,并惩罚他们 所行的恶。

十六

如果我们考虑法律时,将其分为两方面, 即法律的制定,及其所根据的公正,那么我 上面所说的就更加明了。公正既本于自然, 乃对全人类都是一样的,因此不管事关哪一 方面的法律,都当以同样的公正为目的。某 些法案确实与处境有关,因而其表达可以随 处境而有不同,只要它们都是以公正为目的。事实上,上帝的律法中那称为道德律的, 无非是自然律和神在人心中所铭刻的良心的 表现。所以,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正的全部, 就都包含在其中了。所以,唯有这公正才应 当作为一切法律的范围、规则和目的。凡是 按照这个规则,循着这个目标,限于这个目 的所立的法律,我们就没有理由来非难,不 管它们是和犹太人的律法怎样不同,或彼此 不同。

上帝的律法禁止偷窃。犹太人对贼的处 罚,可以在出埃及记中看到(出 22:1 以下)。 别的国家最古老的法律,以加倍偿还来惩罚 偷窃。后来的法律对于明抢暗窃加以分别。 有的处以放逐,有的处以鞭笞,有的处以死刑。 在犹太人中作假证者所受的处罚,恰是他用 假证所企图加于人的处罚(申 19:18,19)。 对作假证者有些国家处以羞辱,有些国家处 以绞刑,有些国家处以十架苦刑。一切法律 都将杀人罪犯处以死刑,只是方式各有不同。 各国对于犯奸淫者,处罚严厉程度不一。但是, 我们看到在各种不同的处罚中,目的则是一 致的。因为它们对凡为神的永恒律法所定为 罪的恶行,诸如杀人、盗窃、奸淫、作假证 等,都一致赞同予以处罚,不过处罚的方式不一样。然而这种一致既不是必需的,也可 能是不当的。一个国家,如果对杀人罪不处 以可资警戒的惩罚,它将为谋杀和劫掠的恶 行所摧毁。在某个时代惩罚也许必须更加严 厉。如果一个国家为骚动所扰乱,由这种扰 乱所产生的邪恶,就须以新的法案来纠正之。 战争时期,干戈扰攘,若不施行胜于通常的 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就将被 遗忘。当饥荒瘟疫时期,若不施行更严厉的 处置,则万事将趋于混乱。某一个民族若不 受最严厉的约束,它也许更易于倾向某种罪 恶。

这种法律的不同性,本来是为求最能遵 守神的律法,凡讨厌它的,其实暴露他是多 么嫉视公益啊。因为有些人提出反对说,将 神给摩西的律法取消,而代以别的法律,这 对摩西的律法,乃是一种侮辱。他们所提出 的这种反对是毫无根据的。因为我们并未爱 好别的法律,过于摩西的律法,我们之所以 更赞同别的法律,并不是出于对两种法律的 比较,而是根据它们更适合于时间、地方和 国家的情形;而且那些从来就未曾给我们的, 他们也不能说我们将之取消了。因为主借着 摩西的手所颁的律法,并不是颁给所有国家 特别看 管、扶持和保护,就乐意特别作他们的立法者。 而且作为一个贤明的立法者,在给他们律 法时,对这个民族有着特别的考虑。

十七

现在我们要讨论最后一点,即基督徒的 公共社会从法律、司法和官吏得到什么益处; 与这个问题相连的另一个问题是,人民当怎 样对官吏表示尊敬,且当顺服到什么程度。 许多人认为官吏之职能在基督徒中间没有用 处,因为他们既不可以报复,也不可以诉讼, 那就不可能诚实地向官吏求助。但保罗明明 说,官吏 “ 是神的用人,是与人有益的 ”(罗13:4),我们从此就知道,官吏是神所命的, 靠他的权柄,我们得免于恶人的恶意和伤害, 平安稳妥地度日。除非我们使用官吏的帮助, 否则官吏乃是徒然被委派了。这足以证明, 我们向官吏求助,并不是不合福音的。

这里我要对付两种人。有许多人好诉讼, 他们若不与人纷争,就不能让自己安静下来; 他们存着恨人的心去争讼,心里的报复之念, 使他们固执己见,直至使对方趋于毁灭才肯 罢休。但是,他们为了不被人看为行了不义, 乃以求得司法公道为口实,来掩饰自己的恶 念。一个人固然可以用诉讼来从邻舍取得公 道,但他并不因此就可以合法地去仇恨他, 蓄意害他,或是不存怜悯的心逼迫他。

二十二

公民对政府官吏的第一责任,就是对他 们的职能存最尊敬的心,认它为上帝所委托 给官吏的权柄,因此就尊敬官吏为神的仆人 和代理人。有些人对官吏虽然十分顺从,并 不愿意没有官吏使之无所适从,因为他们知 道官吏对公益乃是必要的;然而他们却认为 政府本身不过是一种不可少的恶而已。但是 彼得对我们别有命令,因他命令我们 “ 尊敬 君王 ”(彼前 2:17)。所罗门也说:“ 要敬畏 主与君王 ”(箴 24:21)。彼得所用的 “ 尊敬 ” 一词,包括真诚与坦白地尊重;而所罗门将 君王和主连在一起,乃是以一种神圣的尊敬 和尊严归于君王。保罗所给官吏的称赞,也 是可堪注意的,他说,我们 “ 必须顺服,不 但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罗 13:5)。这 就是说,百姓理当顺服君王和官吏,不仅是 因为惧怕他们的权柄,好像人向来屈服于一 个武装的敌人,知道徒然抵抗会立刻引起报 复;而是因为对君王和官吏服从,就是对授 权给他们的上帝的服从。我这里所说的官吏,不是指用尊严的面 具遮盖的人,好像其可以文饰无知、怯懦、残暴及邪恶的品行一样,以致对德行的赞美 被归于败坏人;我所要说的,乃是指职分本 身值得尊重;所以无论是谁来作我们的治理 者,只因他们的职位,就当受我们的尊敬。

二十三

公民既然倾心尊敬政府,跟着第二个责 任就是,以实际行动来表示他们的服从,即 遵从法令,缴纳赋税,履行与公共安全有关 的公务,并遵守其他命令。保罗对罗马人说: “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拒抗掌 权的就是拒抗神的命 ”(罗 13:1,2)。他写 信给提多说:“ 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 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预备行各样的 善事 ”(多 3:1)。彼得劝人说:“ 你们为主的 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 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 ”(彼前 2:13, 14)。再者,公民为了表明他们的服从并非是 虚假的,而是诚恳热烈的,保罗就劝他们当 在神面前为治理他们的长官求福。他说:“ 我 劝你,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 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 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 ”(提前 2:1,2)。

在这里人不要自欺,因为抗拒政府,无 非就是抗拒神。虽然对一个没有武力的官吏 似乎可以轻视而无虞,然而神却有能力对那 蔑视他的人施行报应,以免别人效法。这种 顺服,在我的理解中,也包括平民在公共生 活中所当有的自制,即不要不当地干涉公共 事务,或是贸然擅取官吏的职责,或是政治 上承担任何公务。如果公共法令有任何需要 予以纠正的地方,他们不可激起骚乱,或自 行动手解决,而要使官吏知道这事,因为他 乃是唯一有权来给予纠正的。我这里是说, 他们若没有受命,就不当有所举动;但他们 一旦接受了政府的命令,他们也就接受了公 权。因为正如我们所常说的,君王的谋士就 是他的眼睛和耳朵,凡被他委任执行命令的就有权作为他的膀臂。

二十五

但是,我们若留意神的话,它就要使我 们深入一层,叫我们不仅服从那些以正直诚 信来治理的君王,而且对一切掌权者,甚至 对不尽职的政府,也当服从。因为主虽证明 宽仁所赐最高的恩赐, 并向官吏自己规定了本分的范围,然而 同 时又宣布,不管官吏的品格如何,他们的权 力都是唯一地来自于神。诚如那些为了公众 恩慈的证明和反映; 同样,那些以不公正和不称职的方式来治理 所兴起的,以惩罚那民众的不义。 这些都有来自上帝赋予的权力,以及由此而 来的神圣权威。

关于这一段,我要在下面几节再作点补 充。不义的君王是神忿怒的表征,这并不需 费力便可证明。据我看来,没有人会否认: 这种君王不啻是劫掠我们财产的强盗,玷污 我们的床榻的淫徒,或是企图谋杀我们的刺 客,因为圣经把这些祸患都列于神所降的咒 诅中。但我们还是要不辞劳苦地指出世人心 中不易接纳的道理,即就是品格最坏和最不 配受尊敬的人,若拥有政权,就确实拥有了 的佣人所赐施行审判和公义的尊贵的 神圣权力;所以百姓对这种君王的尊重当与 敬重最贤明的君王一样。

二十六

首先,我要请读者注意圣经所常正确提 到的神的护佑,即神在设立国度和指派君王 特别的安排。但以理说:“ 神改变 时候、日期,废王,立王 ”(但 2:21);又说:“ 好 叫世人知道至高者在人的国中掌权,要将国 赐与谁就赐与谁 ”(但 4:17)。这种经文在圣 经中各处都有,特别是在这本先知书上。征

服耶路撒冷的尼布甲尼撒的品格是大家都知 道的。他侵略别国,迁徙别国人民。然而主 已将埃及地赐给 他,以酬劳他攻打推罗(结 29:18—20)。但 以理也对他说:“ 王啊,你是诸王之王。天 上的神已将国度、权柄、能力、尊荣,都赐 给你。凡世人所住之地的走兽,并天空的飞鸟, 他都交付你手,使你掌管这一切 ”(但 2:37, 38)。但以理又对他子孙伯沙撒王说:“ 至高 的神曾将国位、大权、荣耀、威严赐与你父 尼布甲尼撒;因神所赐他的大权,各方、各国、 各族的人,都在他面前战兢恐惧 ”(但 5:18)。 当我们听到这个人是被神立为王,我们就当 想起上天命令我们尊敬与惧怕君王,我们就 不要犹豫将神所赐与的尊荣那怕是归给最坏 的暴君。

撒母耳指责以色列民,将他们从他们的 王所要受的遭遇警告他们,说:“ 管辖你们 的王必这样行:他必派你们的儿子为他赶车、 跟马,奔走在车前;又派他们……为他耕种 田地,收割庄稼,打造军器;必取你们的女 儿为他制造香膏,作饭烤饼;也必取你们最 好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赐给他的臣仆。 你们的粮食,和葡萄园所出的,他必取十分 之一给他的太监和臣仆;又必取你们的仆人 婢女,健壮的少年人和你们的驴,供他的差 役。你们的羊群他必取十分之一,你们也必 作他的仆人 ”(撒上 8:11—17)。当然君王做 这一切的事并非是合法的,因为律法的训诲 是要他们理当节制;但这对民众来说乃是公 理,因为他们必须服从,不能有所反抗。这 就好像撒母耳说的,你们的君王就是贪得无 厌,你们也无权制止。你们所能够做的就是 听命服从。

二十七

但是最可注意的经文,乃是先知耶利米 的一段话,这话虽然颇为冗长,我还是想要引证,因为它最明显地解决了这整个的问题。 他说:“ 我用大能和伸出来的膀臂,创造大 地和地上的人民、牲畜。我看给谁相宜,就 把地给谁。现在我将这些地都交给我仆人巴 比伦王尼布甲尼撒的手,我也将田野的走兽 给他使用。列国都必服事他和他的儿孙,直 到他本国遭报的日期来到。……无论哪一邦 哪一国,不肯服事这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 也不把颈项放在巴比伦王的轭下,我必用刀 剑、饥荒、瘟疫、刑罚那邦,直到我借巴比 伦王的手将他们毁灭 (”  耶 27:5—9)。所以 “ 要 把你们的颈项放在巴比伦王的轭下,服事他 和他的百姓,便得存活 ”(耶 27:12)。可见 主是何等喜悦人们对那又可憎恶又残暴的君 王给予大大的顺服和尊敬,原因只是因为他 据有王权;他是因神命而坐王位,被授予崇 高的王权,这王权乃是不可侵犯的。如果我 们的心目中常常记得,甚至最不义的君王也 是那设立一切君王的神命所立的,那么我们 就不会存煽乱的心,以为可照一个君王的品 行去对待他,而不必顺服一个不尽职分的君 王。

二十九

最后,对一切治理的人,不管他们人怎 么样,我们都当存尊重的态度,以高度的敬 重看待他们。我一再重复这一点:我们应当 学会不再考查他们人怎么样,而是只求明白, 他们所承担的角色,是出于主的旨意,从而 使这角色被刻划上不容侵犯的神圣尊严。有 人会说,统治者对他们治理的人民也有当尽 的本分,这是我已经承认的。但如果人根据 这个道理推论说,人们的服从只当给予尽了 本分的统治者,那就是极坏的理论。因为丈 夫对妻子,父母对儿女,也都有当尽的本分。 如果父母违反圣经所说 “ 不要惹儿女的气 ”(西 3:21)的教训,过分严厉和发怒;倘若丈 夫对他所当爱惜为软弱器皿的妻子(弗 5:25;彼前 3:7)加以藐视并折磨,难道儿女就当少 顺服父母,或者妻子就当少顺服丈夫吗?即 使是后者没有负起责任甚至败坏,他们也仍 然要顺服。人人都当不要专注于别人的本份, 而要专注于自己的本份。特别是那些服在别 人权下的,尤其要注意这一点。因此,如果 我们为一个残暴的君王所折磨;为一个贪婪 奢侈的君王所掠夺;为一个逸乐懈怠的君王 所疏忽;或是因着我们的信仰,为一个毫无 敬虔的君王所逼迫,那么我们首先当省察自 己是否有违背神的罪过,无疑,神是用这些 苦恼来管教我们。这样,我们的急性就可以 用谦卑来抑制。我们当提醒自己,不是由我 掌  管一切君王的心和一切国度的变迁。只有 “ 神 站在有权力者的会中,在诸神中行审判 ”(诗 82:1);至于世上的君王和审判官,凡不肯以 嘴亲儿子的(诗 2:10-12),和 “ 那些设立 不义之律例,为要屈枉穷乏人,夺去我民中 困苦人的理,以寡妇当作掳物,以孤儿当作 掠物 ” 的(赛 10:1,2),神必定使他们惊惶, 趋于灭亡。

三十二

但是我们在顺服政府当有权威的事上, 必须常有一个例外,那就是,我们应当分外 小心,不要被引导而不顺服神,因为神的旨 意 , 也是一切君王的愿望所当服从的;神的 命令,乃是君王的一切法令所当遵从的;神 的权威,乃是君王的一切王权所当屈从的。 我们如果为求讨人的喜悦,而招致那叫我们 顺服人之神的憎恶,这真是何等荒谬的事呀! 主乃是万王之王;一开圣口,人们就只当听从,先于并且高于任何其他人。次于, 我们乃在治理我们的人的权下,不过,乃是 在主里处在人的权下。如果他们的命令违反 上帝,就当不予理睬,也不要顾及他们的尊 荣,因为我们使这尊荣服从至高无比的神的权威,对它并无损害。根据这个原则,但以 理不听从王不敬虔的谕令,否认自己犯了罪(但 6:22),因为王已经越权,不但对人有损, 而且伸手反对神,贬损了自己的权威。在另 一方面,以色列人因过于顺从王不敬虔的意 旨而被定罪。因为当耶罗波安制造金牛犊的 时候,百姓听从他的意旨,离开神的殿,归 向这种新迷信。他们的后裔也同样轻易顺从 拜偶像之王的命令。所以先知严厉地责备他 们 “ 乐从人的命令 ”(何 5:11)。王宫中的谄 媚者不能以谦卑为借口来伪装自己,来欺骗 常人,因为他们否认那拒绝服从一切王命的 人为合法。他们这样行,好像神既立凡人为 自己的权柄似的;又好 像人若顺从那赐王权的主,就把王权贬损了 似的;其实在主面前,即令天上掌权的,也 都要恐惧战兢。当然我知道,如果我们如此 坚贞,马上会有何等大的危险等待着我们, 因为君王被人疏忽,就忍不住要大发烈怒; 如所罗门说:“ 王的震怒,如杀人的使者 ”(箴 16:14)。但是属天的使者彼得既已宣布说:“ 顺 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徒 5:29),我们 就要安慰自己说,只有情愿忍受任何苦难, 而不离弃虔诚,我们才真是履行了神所命令 我们的顺从。保罗为了使我们不丧胆,也激 励我们说,基督以重价救赎了我们,叫我们 不顺从人败坏的意旨,更不顺从他们的不敬 虔(参林前 7:23)。

1 本文节选自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四卷 20 章。

本章共 32 节,这里限于篇幅共选了 14 节, 每节的内容完整未经删减。译文引用的是徐 庆誉译,基督教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译本,本 刊编辑对照英文译本做了修订。

 

 

 

卷首语

不平静的 2007 年过去了,而注定会不平凡的 2008 年已经在我们面 前展开。回顾过去一年中国家庭教会的成长,我们时常听到的一个词或 许就是转型。对于许多城市的家庭教会来说,无论是在聚会的规模上, 还是在牧养和治理的模式上,都在经历着一个调整与转型的过程。中国 教会就像是一个处在青春期的少年人,其身量在迅速地成长。基督的身 体在成长,带来的结果之一就是,现在已经无法再隐藏。开始有家庭教 会从民居楼出来;开始有教会不再按照家族或朋友关系而是教会章程所 确定的秩序产生教会的同工;松散的团契开始整合为更具教会特征的堂 会,有自己的信约和纪律。这种转型使中国家庭教会的身份意识受到挑 战。构成中国家庭教会身份意识的基本要素是什么?是她的信仰根基? 还是她的存在形态?对这个问题的反思把我们带到中国教会的历史中。 认真对待这个问题的教会可能正是身处其中、不能把自己从这段家庭教 会的历史中分离出来的教会。教会转型只能是回到其自身历史之中的转 型;在这种回顾、清理与反思之中,教会更加认识自己,并且更加认识 自己在当下的使命。

当我们回顾这半个多世纪中国家庭教会的历史的时候,像很多人一 样,我们心中满了感恩,甚至有一种下意识的自豪。在经历了上世纪 五六十年代那样的历史处境之后,中国教会毕竟站立住了,没有重蹈前 两次基督教入华的覆辙。经过这段历史的磨练,中国家庭教会对纯正福 音信仰的忠诚,对教会自主性的坚持,甚至不惜将生命摆上,成为中国 教会重要的历史传承。不过,这种感恩不当归给某些教会,不当归给教 会中某些 “ 英雄人物 ”。他们无疑是我们这一代人效法的榜样,但我们 的感恩首先当归给神对中国教会的怜悯和保守。否则,在回顾这一段历 史的时候,我们就会被一种自豪甚至是自义所支配,而失去在神面前悔

改的心。当上世纪六十年代极左思潮泛滥的时候,中国大陆几乎所有公 开的教堂都被关闭。神曾赐给儿女的一块块教会土地被他人拿去,中 国教会不能不进入到家庭。我们要怎样面对这一段的历史?中国教会在 被掳的时候,还意识不到神对中国教会的审判与管教吗?只有当我们看 到神的管教,以悔改的心回到神面前的时候,我们才会真正为神能够给 中国教会留下一些余民,由衷地发出感恩。只有当我们有悔改的心的时 候,我们看到中国教会在八九十年代的复兴,才会意识到这是神对中国 教会多么大的祝福。“ 你必不再称为 ʻ 撇弃的 ʼ,你的地也不再称为 ʻ 荒 凉的 ʼ,你却要称为 ʻ 我所喜悦的 ʼ,你的地也必称为 ʻ 有夫之妇 ʼ。因 为耶和华喜悦你,你的地也必归。”(赛 62:4)

如果我们意识到自己是被掳后的余民,有一颗愿意悔改的心,我们 就不会把家庭教会这几十年形成的某些外在形态或传统当作是先辈不可 挪移的地界。我们才会意识到,在继承神赐给中国教会的信仰根基和纯 正传承的基础上,教会有再建的必要。借着历史的回顾,巴不得我们每 个人都成为那曾见过以往圣殿之光辉的人。圣殿的根基在,但上面的工 程还要继续,这地上的耶路撒冷城重修的工作还没有完成。这城一旦修 筑到一定的规模,它就是一座山上的城,是一座注定会被关注而不能再 被隐藏的城。当我们渐渐地看到神在这一代的教会所要继续的工作时, 我们恐惧战兢,因为我们实在是知道自己的有限。我们所求的只是愿神 自己的作为能够显明在的教会中。“ 耶路撒冷啊,我在你城上设立守 望的,他们昼夜必不静默。呼吁耶和华的,你们不要歇息,也不要使他 歇息,直等他建立耶路撒冷,使耶路撒冷在地上成为可赞美的。”(赛 62:6—7)

本期所载个别家庭教会寻求登记的历史过程及文献,目的不是为了 引起争议或批评。在寻求登记的过程告一段落之后,我们认为有必要将 这段历史保留下来,以便为日后教会历史研究提供有意义的案例。如果 在当时的过程之中,曾经出现过某些误解,那么我们也盼望,在这个过 程之后,冷静的反思能够产生更多的相互理解。最后,我们也希望借此 促进教会对自身历史的反思。我们相信,转型是在反思历史承传基础上 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