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良心 明于宪法——马相伯在民初国教之争中论信教自由/丁祖潘

[《世代》第21期封面封底]

 

 

作为一项普世人权和公民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如今明列于诸多国际人权公约和现代国家的宪法。从其西方传统来看,早期教父德尔图良(Tertullian,约160—220)大概最先使用“信教自由”(libertas religionis)一词,反对罗马皇帝逼迫基督徒。12世纪,“自由权利”(ius libertatis)载入教会法典,以维护教会权威。17世纪,“信教自由权”(ius libertatis religionis)开始流行于西方教会和法学界。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之后,信教自由和政教分离一道成为自由思想家批判教会、提倡个人自由权利的理论依据。<1> 19世纪下半叶,随着现代宪法观念的引入,亚洲国家和社会开始了解作为一项公民权利的信教自由,然而由于历史文化和现实境遇等因素,此种最初的了解或者说对信教自由的最初“想象”,大多止于信徒不受歧视或逼迫,或者说特别侧重宗教平等和政策宽容方面。相形之下,犹太—基督教传统则较为重视个体价值,进而将宗教选择及其实践转化为个人借以抵制国家力量的权利。<2> 20世纪初叶,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引入信教自由权利并明定于宪法,然而这并非如欧洲历史上政教之争下的结果,而是伴随国体更革而来的产物,故此,在当时中国语境下对信教自由的论说,就不仅包括对个人权利的认识,还关联着对何为国家、何为宗教这些基本概念的界定。

 

辛亥革命推翻满清王朝,建立民国,实行五族共和政体,从法理上规定国人不分种族、阶级和宗教,一律平等,又允许民众信教自由,这在中国政教关系史上可谓前所未有。从一开始,民国的开国元勋正是以“文明国的通例”来接受信教自由的。民国成立当天,孙中山(1866—1925)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声明临时政府成立后,“当尽文明国应尽之义务,以期享文明国应享之权利”。<3> 四天后,孙中山接着发布《对外宣言书》,承诺更张法律,“许国人以信教之自由”。<4> 此承诺在3月3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中以法律条文形式固定下来。<5>

(更多…)